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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1-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罗府办规〔2018〕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8-01-10 实施日期 2018-01-1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深圳市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治深圳市罗湖区老住宅区的安全隐患,防范突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和《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是对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住宅区,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为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得到整治,避免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专门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成立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罗湖消防大队(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区环保水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定使用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具体负责协调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各街道项目申报,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城管局、罗湖消防大队(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环保水务局等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老住宅区的安全隐患的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老住宅区紧急维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住宅区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负责紧急维修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和项目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老住宅区使用紧急维修资金后,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深圳市罗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补建和续筹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下列不属于独立产权单位的老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维修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一)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


  (二)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但因建设单位灭失等原因没有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紧急维修情形是指老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安全事故,须立即抢修;或经市监、消防、建设、环水等部门检查认定或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以下重大隐患,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须及时维修或整改的情形:


  (一)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安全运行,被主管部门依法封停的;


  (二)消防设施系统瘫痪,或存在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严重影响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的;


  (三)房屋建筑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须加固或修缮治理的;


  (四)供水、排水设施发生爆裂或存在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楼体外立面严重脱落或存在严重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前款所述各种重大隐患,依法归责于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应依法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如是由业主、使用人或行为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导致的,或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的,应依法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仅限于满足物业的基本使用功能,符合相关部门的维修或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工程不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无需立项。


  第三章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的排查、认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消防、建设、环水、城管等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的,应依职责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依职责提请第三方机构鉴定。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进行认定。


  对负责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进行认定的主体有争议的,提请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四条 紧急维修情形的认定,可以复函、答复、通知、决定等书面形式作出。


  第四章 紧急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申报和实施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预拨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老住宅区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紧急维修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应紧急维修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对经领导小组审定纳入使用紧急维修资金范围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可持下列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工程预拨款,预拨额度不超过预算总额的50%:


  (一)紧急维修方案;


  (二)费用预算书。


  第十九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工程为特殊工程,工程发包适用《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


  第二十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工程竣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邀请3名以上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街道办事处持下列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余款:


  (一)施工合同;


  (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三)决算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工程档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区建筑工务局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工程的造价依法进行审核,切实规范造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不得弄虚作假。侵占、私分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楼宇(写字楼)、工业厂房和城中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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