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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订版)

来源: 日期:2024-04-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起草背景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代建办法》)于2017年11月28日印发实施,并于2018年4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代建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引入实力较强的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一定程度上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代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也提出了委托能力不足、代建制适用范围不明确、代建费率偏低等问题。

  2018年7月,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在合同模式、代建制的适用性和代建费率标准等方面对宝安区的代建制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作用。

  为吸收采纳《试点方案》的最新改革动向,解决《代建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代建制模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有序、可控,宝安区发改局牵头各相关单位起草了《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二次修订版)。

  二、修订后的总体框架

  此次修订对原《代建办法》的框架结构和条文的逻辑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整合调整。修订后,新《代建办法》总体上由原来的6个章节减少为5个章节,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奖惩规定,第五章附则,共计三十八条,较原《代建办法》增加一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代建项目范围和条件、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代建费取费标准及可获得奖励的条件,完善并简化了代建意向、代建方案的审批程序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代建项目范围及条件,同时明确了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项目的代建主体应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增加新《代建办法》第三条:“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项目复杂程度较高,且对质量和工期等管理目标有较高要求;(二)位于城市重要地区、重要节点的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关联度高的且以项目包形式实行代建,或位于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且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建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

  (二)明确了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增加新《代建办法》第四条“区工务局是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当然委托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选取及委托。项目单位与区工务局在项目代建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机制由区工务局另行制定。具备全过程专业委托能力的街道办可直接委托,自行选取代建单位。”

  (三)细化完善了代建模式及实施程序。明确代建项目可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建设阶段代建,其中建设阶段代建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及概算编制和报审,之后移交区工务局开展代建单位的选取及委托,并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预算、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四)对代建费进行了重新界定,取消了原《代建办法》中一事一议的规定,新《代建办法》与市《试点方案》代建取费标准保持一致,即设置上限标准:项目总概算5亿元及以下为3%,概算5-10亿元为2.5%,概算10-20亿元为2%,概算20亿元及以上为1.5%,并明确了代建管理费可分阶段计取,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按总费用的3:7比例确定(第七条)。

  (五)完善了代建意向的审批程序。从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加强组织领导的角度,成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代建意向,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原《代建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表述相应修改为新《代建办法》第十二条“委托单位结合经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阶段代建项目为项目立项、可研及概算文件),按程序提出项目代建意向申请,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简化了代建方案的审批程序。从简化程序、避免重复上会的角度,将原《代建办法》中“代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环节,简化为报委托单位的分管区领导(街道项目为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审定(第十三条)。

  (七)简化了代建合同的审批程序。从规范管理和强化部门主体责任的角度,将原《代建办法》中报区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审定后签订合同的事项,简化为由委托单位在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直接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十七条)。

  (八)提高了履约保函费用。原《代建办法》中履约保函金额仅为代建管理费的10%,金额较低,不足以发挥对代建单位的约束作用。此次修订将履约保函金额提升至代建管理费的100%,利于提高对代建单位的约束监督作用。对于委托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也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不低于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给予了委托单位提高履约保函额度、防控投机风险的制度空间(第十九条)。

  (九)明确代建单位可获得奖励的条件。细化工程质量优良的奖励标准,便于奖励要求的判断,有据可依。原《代建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且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的(原则上以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为奖励标准)......” (第二十九条)。

  (十)删除了特殊项目可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规定。原《代建办法》关于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规定主要是沿用福田区的做法,考虑到市《试点方案》并无相关要求,且我区已实施代建的项目均未采取类似做法,同时考虑到项目实施过程区质监部门均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完工后还将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从实际需要及投资效益的角度,我们认为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必要性不够充分,此次修订相应删除了有关内容。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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