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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2-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18〕19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签发日期 2018-12-05 实施日期 2018-12-0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利用市场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复杂程度较高,或对质量和工期等管理目标有较高要求;


  (二)位于城市重要地区、重要节点的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


  与在建项目物理关联度高、不便于单独实施且由该在建项目实施主体代建的,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经区政府批准,也可实行建设实施代建,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完成概算编制和报审等前期工作后移交区工务部门开展代建单位的选定和委托,并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管理资质、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市、区代建单位黑名单;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设置上限标准,分段累进计取:项目总概算5亿元及以下为3%,概算5-10亿元为2.5%,概算10-20亿元为2%,概算20亿元及以上为1.5%。项目包的代建管理费按组成项目分别计取。


  建设实施代建管理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取的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确定。


  第七条 区工务部门是代建项目的当然委托单位,负责全区代建项目的委托、综合协调、业务统筹及监督管理。经区政府批准,区工务部门可与项目单位组成联合委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区工务部门、项目单位及代建单位的职责划分由区工务部门另行制定,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委托单位可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委托单位结合经批复的项目立项或概算文件,按程序提出项目代建意向申请,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分管投资及项目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项目代建意向申请经按程序审定同意后,由委托单位组织编制代建方案,征求区发改、财政、住建及法制等部门意见后,报分管项目及委托单位的区领导审定。


  代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建项目名称、项目代建的起止阶段、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投资控制、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代建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合同关系、主体退出机制、应急替换机制等。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按照审定的代建方案开展代建单位选定。代建单位的选定应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区工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建立并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预选库办法另行制定。委托单位可按预选库管理办法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选取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代建费项目,可由委托单位提出意向代建单位,报分管项目及委托单位的区领导召开工作会议审定后直接委托:


  (一)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二)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且意向代建单位为该城市更新单元实施主体。


  (三)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的应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且意向代建单位为该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四)人才安居房、保障性住房项目。


  第十四条 代建方案通过后,委托单位应当及时编制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单位、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和工期目标、代建费用、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选择代建项目监理单位。


  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及监督管理办法由区工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100%的履约保函(委托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不低于项目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不低于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和施工应依法招标,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后由委托单位按程序向区发改部门申请资金计划下达和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用款报告,以及项目所签订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将款项支付至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委托单位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代建单位申报竣工决算时,应将奖励金纳入。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代建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关责任方对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相关责任方未履行维修责任的,代建单位负责维修,并由代建单位垫付维修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缺陷责任期满,相关责任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经使用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实施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三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未超出概算,且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的(原则上以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为奖励标准),代建单位可获得奖励金,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方案中规定。


  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但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决算超概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代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代建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违约赔偿条款。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按合同约定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涉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均应通过代建、监理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宝规〔2017〕16号)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宝规〔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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