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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来源: 日期:2024-04-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18年7月24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依据

  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我区于2014年设立了平安创建专项奖励,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我区在见义勇为、社会稳定、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奖励。2013年,区政府通过了《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14〕15号),实施三年来,该《办法》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转变,该文件部分规定已与现实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编制的奖励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创建平安宝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事业,奖励对我区见义勇为、社会稳定、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办法》编制的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为对我区平安创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五类:

  (一)见义勇为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

  (二)社会稳定类。提供有价值线索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群防群治类。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

  (四)基层平安创建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创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其他类。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或其他为我区平安创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办法》编制的奖励标准

  (一)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根据功劳大小,予以通报嘉奖,或报请市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2、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二)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1、举报或协助处置一般矛盾纠纷;2、举报或协助处置重大矛盾纠纷;3、举报或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矛盾纠纷。

  (三)群防群治类奖励标准。1、个人奖励。在排除治安、消防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举报行为异常者,经核查属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或举报并协助制止重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2、单位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

  (四)基层平安创建类奖励标准。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市场、平安景区、平安场站、平安工地等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基层创建单位。

  (五)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

  (六)其他对平安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办法》编制的审批发放流程

  (一)申请。1、自行申请。申请人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格,或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到属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交。2、代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街道职能科室、群团组织、社区代为申请。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或街道有关部门、社区代为申请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综治办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区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代为申请的,由代为申请单位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见义勇为类奖励实行实时受理;社会稳定类、群防群治类、基层平安创建类等实行季度受理,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4、7、10月,各街道综治办、区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应在当月1日前,按照附件表格形式,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和代为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奖励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迅速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评审。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申报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受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办法》编制的其他事项

  (一)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二)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严禁公务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线索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骗取奖金或者透露给社会人员共同骗取奖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的奖金外,依法追究公务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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