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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7-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18〕1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签发日期 2018-07-24 实施日期 2018-07-24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建平安宝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事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区见义勇为、社会稳定、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费。


  第三条 区公共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300万元,当年资金出现不足的,按有关程序向财政申拨;年终专项经费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分类奖励、严格审核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区成立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负责日常事务的副书记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发布专项经费操作规程;


  (二)组织、协调申请对象、审查机构做好专项奖励经费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专项经费申拨手续,跟踪、检查专项经费使用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奖励对象为对我区平安创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专项经费奖励的范围如下:


  (一)见义勇为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


  (二)社会稳定类。提供有价值线索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群防群治类。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


  (四)基层平安创建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创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其他类。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或其他为我区平安创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举报线索的时间和所发挥作用,确定奖金归属;作用相同、时间相近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举报同一线索,或者在各类事件处理中起相同作用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执法部门事先掌握线索的;


  (三)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各类线索,或者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的特情、治安耳目举报的线索;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根据功劳大小,予以通报嘉奖,或报请市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奖励10000—20000元;涉及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奖励20000—50000元。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


  (一)举报或协助处置一般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以下的,奖励1000—2000元。


  (二)举报或协助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已引发跨区域、跨行业连锁反应的,奖励2000—5000元。


  (三)举报或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上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有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等事件,有可能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的,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三条 群防群治类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或事迹典型、有重大贡献的,奖励2000—10000元。


  1.在排除治安、消防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奖励2000—5000元。涉及重大治安案件的奖励10000元。


  2.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奖励2000—5000元。事迹典型的奖励10000元。


  3.举报行为异常者。经核查属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奖励2000元;举报并协助制止重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奖励5000—10000元。


  (二)单位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奖励10000—30000元;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树立标杆,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奖励50000元。


  第十四条 基层平安创建类奖励标准。


  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市场、平安景区、平安场站、平安工地等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基层创建单位,奖励50000—100000元。


  第十五条 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奖励2000—100000元。


  第十六条 其他对平安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辖区内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依程序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 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格,或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宝安分厅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到属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提交。


  2.代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街道职能科室、群团组织、社区代为申请。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或街道有关部门、社区代为申请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道综治办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区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代为申请的,由代为申请单位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见义勇为类奖励实行实时受理;社会稳定类、群防群治类、基层平安创建类等实行季度受理,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各街道综治办、区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应在当月1日前,按照附件表格形式,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和代为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奖励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迅速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评审。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申报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受奖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对于表现突出,为平安创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进行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公务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线索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骗取奖金或者透露给社会人员共同骗取奖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的奖金外,依法追究公务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金审批表(个人)


  2.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金审批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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