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规范性文件解读

部门解读 | 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2022年6月27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7月8日起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的背景依据

  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平安建设工作,2018年7月,我区出台了《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三年来,奖励了一批积极参与平安创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弘扬社会正气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转变,该文件部分规定已与现实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编制的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宝安建设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提倡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事业,奖励对我区在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办法》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为对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四类:

  1.见义勇为类。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的。

  2.社会稳定类。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价值线索,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3.平安细胞建设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建设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4.其他类。其他为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奖励标准

  1.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按提供线索、现场参与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进行奖励,如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2.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1)排查上报矛盾纠纷经查证属实;(2)依法引导至相关部门调解;(3)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且发挥主要作用。以上三种情况均按涉及总人数规模分成四挡进行奖励。(4)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按通过提供线索,经核实或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新增高风险患者、或在管患者风险评级由中低风险(0-2级)提高为高风险(3-5级)的、现场制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进行奖励;(5)协助防控轻生。按提供涉轻生线索,成功化解轻生风险的、现场阻止轻生行为的进行奖励。

  3.平安细胞建设类奖励标准。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各类平安细胞建设工作中,积极参与,形成先进经验,被上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分为受国家级、省级、市级通报表扬的进行奖励。

  4.其他类奖励标准。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并经核查成案的,按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为“保护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进行奖励。其他对平安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审批发放流程

  1.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可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提交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2)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区职能部门、街道、社区代为申请。

  (3)申请的个人和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有条件的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i深圳”进行线上申请。

  2.审批

  各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定奖励项目。

  3.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的奖励项目,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受奖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事项

  1.对公民提供的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2.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打击报复提供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