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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08-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22〕3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2-06-27 实施日期 2022-07-08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平安宝安建设工作,激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平安建设事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区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费。

  第三条设立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负责日常事务的副书记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奖励经费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发布奖励经费分配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统筹协调奖励经费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奖励经费申拨手续,跟踪、检查奖励经费使用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四)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合理安排年度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当年资金出现不足的,按有关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拨;年终奖励经费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平安建设奖励经费分配方案予以执行,各经费使用单位按规定向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奖励经费。

  第七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分类奖励、严格审核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奖励经费的奖励对象为对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公职人员除外)。

  第九条 奖励经费奖励的范围如下:

  (一)见义勇为类。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的。

  (二)社会稳定类。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价值线索,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平安细胞建设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建设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四)其他类。其他为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同一事项,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参与同一奖励事项的,按照参与奖励事项的时间和所发挥作用,确定奖金归属;作用相同、时间相近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同一奖励事项,或者在各类事件处理中起相同作用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相关部门事先掌握的线索;

  (三)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的特情、治安耳目举报的线索;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购买服务人员)履职行为;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的,每宗奖励200元;主动制止的,每宗奖励500元。

  (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的,每宗奖励500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宗奖励1000元;现场参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的,每宗奖励1000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宗奖励2000元。

  (三)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参与抢险、救灾的,每宗奖励2000元,参与成功救人的,每宗奖励5000元。

  (四)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

  (一)排查上报矛盾纠纷经查证属实。涉及总人数规模为1至5人奖励50元,6至30人奖励100元,31-50人奖励200元,50人以上奖励500元。

  (二)依法引导至相关部门调解。涉及总人数规模为1至5人奖励100元,6至30人奖励200元,31-50人奖励500元,50人以上奖励1000元。

  (三)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且发挥主要作用。涉及总人数规模为1至5人奖励200元,6至30人奖励500元,31-50人奖励1000元,50人以上奖励2000元。

  (四)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通过提供线索,经核实或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新增高风险患者,或在管患者风险评级由中低风险(0-2级)提高为高风险(3-5级)的,每宗奖励1000元;现场制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每宗奖励10000元。

  (五)协助防控轻生。提供涉轻生线索,成功化解轻生风险的,每宗奖励1000元;现场阻止轻生行为的,每宗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平安细胞建设类奖励标准

  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市场、平安景区、平安场站、平安工地、平安家庭、平安公园、平安宗教场所、平安文化娱乐场所、平安出租屋楼栋等各类平安细胞建设工作中,积极参与,形成先进经验,被上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受市级通报表扬的奖励50000元,受省级通报表扬的奖励70000元,受国家级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00元。

  第十五条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并经核查成案的,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程度,进行奖励。

  (一)提供线索,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为“保护伞”的,奖励30000元;

  (二)提供线索,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奖励50000元;

  (三)提供线索,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奖励100000元。

  第十六条其他对平安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程序进行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可在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提交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2.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区职能部门、街道、社区代为申请。

  3.申请的个人和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有条件的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i深圳”进行线上申请。

  (二)审批。

  各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定奖励项目。

  (三)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的奖励项目,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受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对于表现突出,为平安建设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开展平安建设先进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公民提供的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打击报复提供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街道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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