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规范性文件解读

部门解读 | 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培育和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强化文化创新基因和创新优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修订了《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6号),起草了《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质效双提升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送审稿)》、《深圳市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政策(送审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安区经济社会实际,将《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为《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提升宝安产业营商环境,发挥政策对不同市场主体共同促进产业壮大发展的扶持导向,通过精准扶持范围、完善扶持标准、加大扶持力度,实现产业规模和实力的快速提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共7章,19条。

  第一章对本政策所称的“文化产业”进行了产业定义。

  第二章明确了对动漫、营业性演出演出等内容创作生产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对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等文化设备研发的项目投入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规定对园区载体认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对园区内入驻企业进行租金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对大型书城进行运营补贴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明确了对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额度或新引进落户的优质文化企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章明确了对文博会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和其他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章明确了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项目或扶持项目的配套奖励标准或资助标准。

  第七章明确了本政策扶持对象、扶持形式、总资助额、文件有效期等未尽事项。

  四、涉及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扶持对象包括产业园区、企业、产业活动、产品和项目。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产业发展资金资助?

  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规定在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需要申请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可登录以上网站查看申报通知和政策文件。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预计每季度会发布一次通知,受理企业申报项目,企业可定期关注网站相关动态,按时申报。

  问:同一个项目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可以重复申报吗?

  答: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且本办法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另有规定除外。

  问: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可以重复申报吗?

  答: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新旧政策差异

序号旧政策新政策
1本政策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本政策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对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5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6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方法以统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7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8对新引进的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9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11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12删除条文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3删除条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4删除条文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5删除条文对产业园区承接经区政府签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园区运营机构该项目三年内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5%的奖励。
16删除条文对文化创意企业产业用房符合相关政策的,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和《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扶持。
17删除条文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8删除条文对内设工业设计中心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50万元的奖励。
19删除条文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0删除条文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1删除条文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删除条文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23删除条文对工业设计中心或获奖工业设计作品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4删除条文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释及申报要求,由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制定,并通过宝安区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实施。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