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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9-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19〕1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9-09-17 实施日期 2019-09-17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培育和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强化文化创新基因和创新优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对《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6号)予以修订:

  一、将规范性文件名称“《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改为“《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政策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四、将第(六)条“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六、将第(十一)条“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修改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方法以统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十、将第(十七)条“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修改为“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三、删去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6号)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培育和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强化文化创新基因和创新优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定义

  (一)本政策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二、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二)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六)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七)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四、培育优质企业

  (八)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方法以统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九)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五、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十一)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六、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助

  (十四)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十五)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七、附则

  (十六)本办法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属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十七)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八)本办法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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