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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 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第298号令),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事项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据此,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事项全部由区级部门承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根据区政府印发《研究协调强区放权有关工作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2017]216号)和《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主体的通知》(宝机编办〔2017〕34号)正式承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职责,并起草了《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制定目标任务

  制定《暂行办法》目的在于明确临时用地审批的范围和审批程序,理清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便于临时用地审批事项更加高效便民的实施。

  三、《暂行办法》的整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整体框架

  《暂行办法》共三十条。

  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总则是文件制定目的依据、临时用地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等总则性质的条款;第二章申请条件是申请临时用地的具体类型和要求,包括临时用地的类型、原则性规定、限制性条款、等;第三章审查审批是《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包含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审批制度、临时用地合同签订、临时用地使用费、延期申请等;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土地复垦管理、提前收回、到期收回等;第五章法律责任是临时用地申请、使用、建设过程中相关查处职责划分及行政责任划分等;第六章附则是文件解释主体、施行时间、服务指南等附则性质的条款。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出让土地包括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

  (三)审批机构

  《暂行办法》以区政府联席会议的形式统筹协调、审批,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的形式实现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的主要负责部门,协调其他相关各部门共同完成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

  (四)审批流程

  辖区街道办统一受理并初审——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和综合审查——区联席会议审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五)临时用地使用费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约定临时用地合同须载明临时用地使用费。临时用地租金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测算系统确定。申请人根据《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缴纳用地使用费。

  (六)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为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取得许可之日起至使用期满,全程实行挂牌公示;第二十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临时用地收回

  为缓解违法建筑查处严峻形势,并有效控制临时用地使用,《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临时用地的到期前的延期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临对临时用地的到期通知、执法收回、提前收回做了明确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未延期的,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四、 其他注意事项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申请须注意事项:

  1、 申请时须出具拟申请使用地块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书面同意文件;

  2、 申请单位在获得《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3、 申请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缴纳土地复垦费,该类临时用地租金由申请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协商。

  (二)临时用地使用用途

  临时用地类型仅限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施工配套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急需公配设施类,其他用途的临时用地申请须取得政府相关批复文件或许可。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应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期满前一个月申请,未经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到期后应自行清场,恢复原状,否则,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用地单位安全责任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负责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用地范围内施工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管,尤其确保临时用地上的建设活动的安全。申请单位应当防范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辖区街道办、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对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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