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19〕4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9-07-11 | 实施日期 | 2019-07-11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审批监管工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临时使用活动。
第四条 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及辖区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储备用地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筹备、会务及纪要撰写等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监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核发临时用地相关批准文件;指导各街道办按要求开展临时用地受理、初审、使用期满收回;以及协调督促街道土地规划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土地与规划违法行为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的规划、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地质灾害、征转地情况、林地等进行核查,并提供明确的专业意见及相关示意图;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是否符合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生态环境;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临时用地批后日常巡查和监管;组织依法查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违反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组织对到期的临时用地进行清场收回、对到期未自行拆除的临时用地上的搭建物实施依法强制拆除;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占用管辖内农用地情况出具审查意见;配合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对临时用地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参与土地复垦费收缴、复垦组织及验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绿地、公园、广场等管辖用地内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牵头调查处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临时用地是否影响城市更新计划实施;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区土地整备事务中心负责是否影响土地整备计划实施;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储备用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国有储备用地临时使用的出库,配合临时用地收回等相关工作。
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负责各自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提出明确意见,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复垦费的收缴减缓及其退付、清算、核算;协助制定临时用地使用费缴费流程,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急需公共设施临时用地出具审查意见;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全区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可申请临时用地。具体包括:
(一)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包括公交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市、区政府明确要求或区委区政府重点支持产业的临时用地。
第七条 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未列入生态保护红线,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八条 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二)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
(三)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四)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以及位于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黄线、紫线、橙线、蓝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等范围内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第九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可先行使用和建设,灾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用地面积、使用期限、用地范围等);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用地的范围图(附深圳坐标电子文件);
(四)申请用地的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具体建设内容等);
(五)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建设项目申请施工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施工建设证明文件、相关情况说明(临时用地与工程进展情况、工程之间的关系,用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需进行用地情况说明等);
(七)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供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发改部门立项的文件、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情况说明(用地规模论证、平面布局图、与规划、现状情况分析等);
(八)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用地,需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同意意见;
(九)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十)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与上述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十一)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审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辖区街道办城建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二)初审。街道办城建部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用地选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报街道党政会议审定后出具街道办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及街道办初审意见一并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初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征询意见、综合审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收到街道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发函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涉及中心区、空港新城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同时征询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意见,各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结合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进行综合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审查未通过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四)决定。经区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核发《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审批不通过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临时用地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限制及禁止性条款等作出明确规定。
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申请单位根据《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要求,按规定办理放线测量、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及土地复垦费等费用后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通知用地管理部门出库,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辖区街道办等有关部门。
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用地,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要求自行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备案。
《临时用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许可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的,除另有规定明确或区委区政府同意免除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外的,应按照有关标准收取临时用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在核发批准通知时,同步抄送辖区税务部门,由用地申请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完税手续,并在签订用地合同前提供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上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的,可在临时用地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单位参照《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提交临时建筑设计方案等材料,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进行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同步审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经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时同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区政府网站公示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逾期或已建成的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经辖区街道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消除违法状态后,申请人可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一次。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延期:
(一)属施工临时用地,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确需延期使用的;
(三)未经土地管理单位同意的;
(四)临时用地延期影响土地利用计划、各层次规划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要建立全区临时用地台账,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辖区街道办事处(涉及中心区、空港新城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同时抄送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等部门。
街道办要建立辖区内临时用地台账,将批准的临时用地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临时用地合同》所规定的方式使用土地,不得违法买卖、抵押、交换、赠与、转租或转让第三方,不得违法改变用途和功能。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是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是临时用地安全生产的主体,须确保临时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中的各项安全。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定期组织检查临时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指导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对临时用地的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具有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组织进行日常巡查;对临时用地的使用履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临时用地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区相关部门;对存在未经批准使用土地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牵头调查处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所属行业的临时用地项目进行监管,对存在违反行业规定的用地单位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告临时用地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对临时用地的使用进行批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后,向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申请现场放点测量,并经辖区街道城建部门及执法队现场验桩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临时用地标志牌,标志牌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监制。
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申请单位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占用农用地的,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案、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报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辖区街道办组织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费退回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不合格的,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未出让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二)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三)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和辖区街道办联合启动收回程序。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书》送达临时用地单位。临时用地由辖区街道办、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临时用地单位、储备土地原管理单位共同移交入库,并填写《储备土地交接表》。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完成相关的用地清场工作,用地上临时建筑应当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原状,费用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土地规划监察机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逾期不退还,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时可将相关情况抄送至征信管理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规划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用地行政许可的;
(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用地上的建设活动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六)擅自改变临时用地使用性质的;
(七)未在临时用地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相关要求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区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临时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审查、审批、监管过程中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操作指引,对临时用地类型进行细化,明晰省、市、区重大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批路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临时用地使用费缴费流程,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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