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规范政府资助社区养老服务行为,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宝安区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办法(试行)》,并经区政府六届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国家、省、市有关养老的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目标,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是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确定了“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工作任务,并提出“引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2018年1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提出,广东今后将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支持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
2016年11月,市民政局发布《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融合发展”的建设任务,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配置要求,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集约型发展。强调要通过政策扶持、发放补贴资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
“十三五”时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窗口期。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是养老服务事业扩大供给、提质增效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资助,有利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引导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者供给公共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目标任务
通过及时制定切合宝安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的资助扶持政策,充分激活市场机制,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更多的社区养老服务,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减轻政府压力,逐步让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社区务的供给主体,适应社会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主要内容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内容五十个条文。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定义、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服务对象、扶持对象、经费保障、部门职责、建设运营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项目申报,规定了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运营管理,规定了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运营管理的相关标准金和要求。
第四章资助标准及申请材料,规定了申请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的方式、资助标准和申请材料等。
第五章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的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职责。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及相关名词解释。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
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宝安区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
问:同一个社区养老设施既用于日间照料中心,又作为长者家园,能否重复申请资助?
答:同一设施既用于日间照料中心,又用于长者家园的,仅可申请一次建设经费资助。对同一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再次装修或采购设备的,政府不另行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问:申请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申请表》;
2.运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表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建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申请建设经费资助还须提供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或装修工程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和设备购置的合法有效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年度运营经费资助还须提供年度评估考核报告。
问:申请了区级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资助,能否申请市级或其他组织资助?
答:在宝安区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除申请本办法所规定资助外,如符合《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民规〔2018〕2号)、《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可逐级向相关部门申请资助经费。
各街道办可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微实事项目,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报区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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