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19〕2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9-03-31 | 实施日期 | 2019-03-31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规范政府资助社区养老服务的行为,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养老服务,是指在宝安区投资建设、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长者家园(以下简称“长者家园”)提供的养老服务。
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长者家园是指在“日间照料中心”原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有关规定,经民政部门备案设立的能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长者家园的服务对象以居住在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60周岁及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为主,优先安排低保及低保边缘老年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孤寡及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对象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宝安区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 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元参与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引进养老服务专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二)放管并重原则。坚持扶持鼓励和加强管理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放宽准入门槛,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社区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质增效原则。大力培育创新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意识,注重运用新技术,将养老和医疗资源向社区养老服务倾斜,塑造 “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方便可及。
(四)量力而行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制定支持社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措施。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综合协调工作,对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抽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备案,复核审批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资助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扶持资助申请的审核、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在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宜协调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养老服务扶持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社区养老服务,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对社区养老服务涉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提供符合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社区养老服务场地。
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文体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区审计局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条 运营机构可选择“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方式对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进行建设、运营管理。
(一)公建民营,是指使用政府无偿提供的物业,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由政府或运营机构出资装修、购置设备的运营管理模式。
(二)民办公助,是指由运营机构使用自有或租赁物业,自行装修,自主运营,同时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资助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九条 鼓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建设条件进行功能改造,建设成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项目申报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5张。应包含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等项目并提供辅助功能区,配置基本功能设备。宜选择周边社区老人相对集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的场地。日间照料中心宜建在建筑低层部分(地下及半地下室除外)。
第十一条 长者家园在日间照料中心的功能设置基础上,参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进行建设,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10张。宜选择临近医院、社康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场地。长者家园宜建在建筑低层部分(地下及半地下室除外)。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建设项目的申报。
(一)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按以下流程申报:
1. 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建设要求的拟建场地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核。
2. 区民政局实地勘察拟建场地,并将审查合格的选址交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
3. 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营机构。
4. 原则上运营机构确定后6个月内须完成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的建设。
(二)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的,按以下流程申报:
1. 运营机构自主寻找物业,并取得三年以上的房屋使用权,提交以下材料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民政局实地勘察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申请给予核准。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服务场所的平面规划图;
(5)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6)三年内不改变场地用途的保证书;
(7)其他。
2. 运营机构按照经核准的建设申报材料自主装修和设备购置,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建成后,须经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原则上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宜配有专职护理员和专(兼)职医生、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人员。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提供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需要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参照深圳市相关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正式运营前一个月,运营机构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确定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服务期限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由运营机构自主出资装修以及购置设备的,原则上运营服务期限为五年。
(二)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由政府无偿提供装修、配备设备交由运营机构的,原则上运营服务期限为一年。
(三)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的,即运营机构自主选择房源、出资装修以及购置设备的,由运营机构自行决定运营期限,原则上运营服务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质量改进、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
运营机构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制度,按月向街道办事处报送服务指标量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月度报表。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一次运营情况工作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满意度调查,作为运营机构的履约评价依据。同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社会公众提供对运营机构的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运营情况、服务指标量、服务质量、顾客投诉、顾客满意度等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作为计发年度运营经费资助的依据之一,评估考核所需经费列入区民政局部门年度预算。
区民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职责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实地查验等方式不定期对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运营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相关情况,方案中应明确服务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民政局,并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依照规定程序确定新的运营机构。
第二十一条 运营主体违反本章运营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扶持资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方式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经费资助、年度场地租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建设经费资助用于场地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设备购置。
第二十四条 符合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条件的,正式投入运营后,按照运营机构进行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并按以下规则设定最高资助额:
第二十五条 符合长者家园建设条件的,正式投入运营后,按照运营机构进行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并按以下规则设定最高资助额: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再次装修或采购设备的,政府不另行给予建设经费资助。同一设施既用于日间照料中心,又用于长者家园的,仅可申请一次建设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出资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表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地使用建筑面积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或装修工程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六)设备购置的合法有效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八条 年度运营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运营机构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护理工作人员工资、人员技能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入住老人膳食、委托社康中心为老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为入住老人购买的综合责任险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承接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的运营机构,根据场地面积和年度评估考核结果,按年度给予差别化运营经费资助。
(一)场地面积与年度运营经费资助额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二)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的按上款年度运营资助额的100%予以资助;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不给予年度运营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提出年度运营经费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表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地使用建筑面积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年度评估考核报告原件。
第三十一条 年度场地租金资助的对象是民办公助的运营机构,用于运营机构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的补贴。
第三十二条 符合年度场地租金资助条件的,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布的当年片区租金指导单价与运营机构实际租赁或使用的面积计算的租金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提出年度场地租金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表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地使用建筑面积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期不低于三年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期限不低于三年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有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第三十四条 鼓励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运营机构参与建设社区长者饭堂,提供长者助餐服务,区民政局根据市、区有关政策文件,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鼓励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运营机构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社区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区民政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采取相应的扶持资助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内设的医务室执业。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运营机构向日间照料中心或长者家园所在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提交全部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街道办事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如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于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由区民政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运营机构。
第三十八条 建设经费资助于运营机构正式开展运营服务后,方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资助申请,街道办事处全年均接受建设经费资助的申请,区民政局于收到材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列入年度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预算,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核拨。
年度运营经费资助、年度场地租金资助在开展运营服务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区民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运营评估考核。运营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上一年度的资助申请,区民政局于收到材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列入年度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预算,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核拨。
第三十九条 在宝安区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除上述资助外,如符合《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民规〔2018〕2号)、《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可逐级向相关部门申请资助经费。
各街道办可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微实事项目,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区、街道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街道相关部门要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区、街道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管辖范围,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要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被资助项目,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挤占、挪用。运营机构应按季度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提供财务报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不予提供资助,对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解除运营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未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二)擅自改变设施的使用性质,挤占、挪用资金从事与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未做好服务对象安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时《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暂行办法》(深宝规〔2015〕10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宝安区其他有关日间照料中心和长者家园的资金资助、补贴等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额”指通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工程或项目装修工程结算报告(含专项审计报告)、购置设备正式发票等文件证明的用于场地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设备购置的费用总额。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区级以上社会福利行业协会推荐,评估小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由3名(含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半自理老年人”是指对应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规定的能力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
第四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的“不少于”“不低于”“最高”“之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经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