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工改工”项目监管任务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 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深宝府〔2017〕18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府〔2018〕10号)等文件中,已明确在“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对项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及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
(二)产业监管政策的实施需要配套政策予以保障
上述文件的规定从城市更新的角度出发,对产业如何监管并未作出具体的要求。强区放权后,我区积极响应,先后发布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12个配套文件》(深宝府〔2017〕18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府〔2018〕10号)等文件,从操作层面对我区的城市更新工作的具体开展指明了方向。但对于具体落实产业监管而言,还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产业监管政策,才能为各部门和相对人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保障相关部门产业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依据和原则
(一)制定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290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6〕3号)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 号)《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深规土规〔2016〕2号)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12个配套文件》(深宝府〔2017〕1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更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府〔2018〕10号)
(二)制定原则
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遵循 “动态及全过程监管”、“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及原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合计十七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具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式及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工作机构及职责、牵头部门及职责、其他部门职责等;第三章“监管协议的签订”,具体包括协议应包含的内容、监管协议草拟、协议的审查、协议的签署等;第四章“核查及考核”,具体包括核查频率及重点内容、核查流程、核查处理、核查考核;第五章“附则”,具体包括文件的解释主体、文件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明确工作方式及原则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主要通过区产业牵头部门与“工改工”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产业监管协议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核查及考核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等方式开展。同时明确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按照 “动态及全过程监管”“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及原则推进。
(二) 明确工作机构及职责
1、《办法》第四条明确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的职责:
区委区政府已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是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决策机构。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代表“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行使相关职责。区经促局作为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牵头部门的分工和职责:
区经济促进局作为我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监管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工改工”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格式文本的拟定、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的核查及考核。涉及高新科技类项目、文体旅游类项目的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体旅游局应积极配合。
3、《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解决推进“工改工”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的制定及协议履行情况的核查及考核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区发改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街道办、区统计局、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区消防大队、区环保水务局、区安监局等单位的职责。
(三)明确监管协议的草拟、审查、签订的内容和职责分工
1、《办法》第七条明确监管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产业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应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包括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业准入、租售管理、回购主体、回购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
2、《办法》第八条明确产业监管协议的草拟流程:
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的起草工作。更新项目产业类型涉及其他产业主管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征求该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对协议格式文本修改完善。
3、《办法》第九条明确产业监管协议和创新型产业监管审查流程:
牵头部门在修订完善,拟定产业监管协议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草案后,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4、《办法》第十条明确协议的签署流程:
产业监管协议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定稿后,牵头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相关协议,并将签订后的协议文本抄送给区城市更新局,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加条款。
(四)明确核查流程及考核方式
1、《办法》第十一条分别对产业监管协议、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约定事项履行情况的考核主体、时间、内容进行了明确:
牵头部门对产业监管协议约定事项在“工改工”项目投产后、项目投产后满2年、满5年及之后每满5年、项目用地涉及的出让期限到期前1年分别进行核查。
牵头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约定事项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过程中及交付时分别进行考核。
2、 《办法》第十二条对产业监管协议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的核查工作的流程进行了明确:
牵头部门根据核查事项及各单位职责分工,向各单位发送协查通知书;各单位应在收到协查通知书后,积极开展协查工作,提供协查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核查情况反馈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收集汇总“工改工”项目的履约情况,草拟协议履约核查报告;牵头部门将协议履约核查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委员会审定。
3、《办法》第十三条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约情形的处理进行了明确:
“工改工”项目未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约定履行,出现违约情形的,牵头部门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改正。牵头部门应根据违约情形涉及内容,组织相关单位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该项目实施主体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置。牵头部门应将核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汇总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报专业委员会审定。
4、《办法》第十四条对核查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
牵头部门可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将履约核查报告中确认的履约考核未通过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5、《办法》第十五条对核查考核的具体形式及后续修改形式进行了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及考核内容均应当在产业监管协议中通过合同内容的方式予以约定。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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