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营商环境,南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南山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并于2024年6月5日经市政府批准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现对《管理清单》的内容进行解读,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国家授权深圳市实施环评制度改革
202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要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授权深圳实施环评制度改革,通过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形式,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编制环评报告,执行《管理清单》要求即可。
(二)南山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纳入区域环评改革试点
2020年11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关于商请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试点工作的函》中提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在南山区选取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作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试点,探索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2021年4月7日,南山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南山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科学划分生态环境管理单元,合理制定环境管理清单,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理,为区域环评改革提供示范经验。
(三)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正式施行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法规层面提出实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未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目标任务
本次《管理清单》编制,是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基础上,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核心,制定西丽湖国家科教城范围内各类评价单元和主要行业的环境管理清单,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区域环评制度实现分级分类、差异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管理清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情况,介绍评价区域基本情况、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目标,并针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从产业准入、空间布局约束和生态保护、污染排放管控、生态保护要求、环境风险防控、节能降碳等方面提出区域总体管控要求;第二部分为评价单元划定成果,依据《南山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报告》,介绍区域评价单元划定成果,包括评价单元分类、编码、数量、面积占比和相关图件;第三部分为环境管理要求,依据区域环评工作成果,针对区域划定的8类37个评价单元以及7个主要行业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理要求。
(二)核心内容
《管理清单》的核心内容为环境管理要求,由8类26个评价单元综合管理要求(部分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共用)和7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包括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准入要求、空间布局约束、污染排放管控、生态保护要求、资源能源利用与节能降碳要求等管控维度;行业管理要求包括污染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空间布局约束与节能降碳要求等管控维度。
四、适用范围
《管理清单》适用于指导南山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各评价单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五、执行原则
一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按管理清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二是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同时执行其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执行行业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相应的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通则。
三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应同时、从严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管理要求。
四是评价单元是基于《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属性,为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而进一步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评价单元分类不作为限制地块功能用途、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准入的依据。
五是《管理清单》中的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须强制执行,预期性条款为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全面执行管理要求各项条款。未执行环境管理要求有关规定,构成违法的,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管理清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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