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依法行政工作,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区应急局实际制定《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区应急局,结合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区应急局依法修订《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形成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规程》共5章29条: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对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区应急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负责机构,以及回避制度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和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首先,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需要区分是否经过复议机关的复议以及区应急局是否与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的不同情形,在经过复议或区应急局与其它部门共同行使职权时,赔偿义务机关不只是区应急局。其次,就行政赔偿的范围而言,区应急局的违法致害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区应急局只对这两类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对抽象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区应急局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章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处理过程进行了规定。赔偿请求人在向区应急局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果采取口头形式,由区应急局工作人员记录。赔偿请求人在申请时必须满足主体适格、赔偿义务人明确且赔偿义务人之一是区应急局,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与理由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条件并且将上述事项记载在申请书中。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区应急局在收到申请后,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处理的具体程序、审理内容、作出决定和将赔偿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的期限以及在不同情形下应作出的不同决定。
第四章对行政追偿作出规定。当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由局案审委员会对追偿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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