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依法行政工作,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区应急局实际制定《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区应急局,结合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区应急局依法修订《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形成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规程》共11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补偿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了区应急局负责处理行政补偿案件的机构,即局法制机构。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补偿的范围,区应急局需要进行行政补偿的情形比较单一,在办案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个案进行判定。第五条对补偿请求人申请补偿的形式、申请补偿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申请书中需要记载的事项作出规定,对补偿请求人申请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第六到第九条则规定了区应急局在案件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处理的具体程序、需要审查的内容以及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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