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罗应急规〔2024〕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4-08-08 | 实施日期 | 2019-10-01 |
各科室、中心: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罗应急规〔2019〕2号)延续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依法行政工作,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补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补偿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应急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应急局处理行政补偿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行政补偿案件的办理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区应急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依法应当补偿的,属于区应急局行政补偿范围。
第五条 补偿申请人请求补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补偿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区应急局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补偿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应当受理,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 行政补偿案件受理后,局法制机构应当派专人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已经复议、诉讼确认的除外);
(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如何;
(三)是否应当补偿、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
行政补偿案件审查后,局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拟订补偿方案,报局案审委员会决定。
局案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补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申请人就补偿方式、金额进行协商。
第八条 行政补偿的方式:
(一)侵害申请人财产权的,应当补偿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对确定应予补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条 本规程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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