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动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海鲜餐饮经营监督,严厉打击海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根据《大鹏新区重点旅游片区海鲜经营行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纪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起草了《大鹏新区海鲜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大鹏新区三面环海,建设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海鲜餐饮是其重要名片。2023年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放开管控以来,我国旅游市场加快恢复发展,海鲜餐饮是社会舆论关注、大鹏新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对海鲜餐饮的监管是提升新区旅游形象的重要工作之一。鉴于海鲜餐饮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顽固性强、取证难的特点,在加强政府部门对海鲜餐饮监督的同时,亦有必要通过制定《暂行办法》,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实现社会共治,精准治理。通过建立健全海鲜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海鲜经营违法行为,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参与式”社会共治的创新转变,对助力大鹏新区加快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建设及落实“大鹏旅游高质量发展奋进年”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暂行办法》是加强大鹏新区海鲜经营监管的客观需要。
二、起草依据
《暂行办法》起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措施要点
(一)聚焦海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关注大鹏新区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如短斤缺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欺诈行为。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群众智慧,对海鲜餐饮经营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
(二)鼓励业内“吹哨人”。考虑到违法行为手法层出不穷,《暂行办法》特别设置了“鼓励业内人士举报”,通过奖励上浮的方式鼓励违法主体内部举报,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和证据、提升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度。
(三)明确举报人权责。《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列举排除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举证等不属于应予奖励范围;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简化举报奖励程序。《暂行办法》规范了举报程序,包括举报人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考虑到大鹏新区旅游资源丰富,消费者大都是游客,出于高效便民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多个渠道领取奖励、委托奖励、简化举报奖励程序等措施,以法治化市场监管助力大鹏新区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22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1-6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举报途径及经费保障等。第二章奖励条件(第7-9条),对给予奖励的条件、发放原则、发放范围进行规定。第三章奖励标准(第10-12条),明确了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鼓励业内举报。第四章奖励程序(第13-16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明确了启动奖励、奖励认定及奖金发放等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17-20条),对举报奖励资金管理使用以及相关部门、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六章附则(第21-22条),对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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