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办规〔2024〕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4-08-12 | 实施日期 | 2024-09-06 |
各有关单位:
《大鹏新区海鲜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大鹏新区海鲜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海鲜经营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规〔2021〕4号)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结合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各办事处对举报海鲜经营存在短斤缺两、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短斤缺两;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其他欺诈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新区各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渠道,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方式,向新区各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海鲜经营违法行为。
第五条新区各办事处按要求做好本辖区内举报奖励的受理工作,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核审、发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及后续的查处结案。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新区纳入预算管理,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区范围内;
(二)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新区各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办事处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或者完全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不予奖励;或者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不予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法定监管、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三)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政府部门奖励,或者同一人举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串通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海鲜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海鲜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人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的。
(六)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奖励为奖金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第十一条奖金奖励分为两类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经查证属实。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金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一级举报奖励,奖励1000元;属于业内人士举报的,奖励1500元。
(二)二级举报奖励,奖励500元;属于业内人士举报的,奖励75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新区各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确定奖励金额后,将奖励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举报人在举报受理时可预留申请奖励所需材料,按奖励程序选择线上、线下多个渠道领取奖励金额。
举报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申请奖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验证材料领取奖励,并在申请时书面承诺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验证材料。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区各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新区各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新区各办事处、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4年9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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