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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9-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治为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也联合印发了《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提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核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调解业务需要适时调整”。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定义、财政保障、发放规则、发放对象、矛盾纠纷等级划分标准、发放流程、监督工作与违规责任等事项。

  (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下简称“补贴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区财政部门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工作补助。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由街道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发放。补贴经费参照上一年度成功调解纠纷数量确定额度。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街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案件,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三)矛盾纠纷等级划分标准

  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

  1.简易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300元。简易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或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2.普通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800元。普通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或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3.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1600元。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或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4.特别重大纠纷案件,每宗补贴不高于3000元。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四)补贴经费发放规则和流程

  补贴经费原则上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街道按季度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中,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街道申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区司法行政部门申领,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最终由所属街道或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发放。

  每宗纠纷案件只划入一个类别,每宗纠纷案件必须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备查。

  (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监督工作与违规责任

  各街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查询案件登记管理系统、访问当事人等方法,对申领补贴经费的调解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由各街道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对调解案件不属实或无法核查真实性的,不予发放补贴经费,并将相关情况在本单位予以通报。

  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查询案件登记管理系统、访问当事人等方法,对各街道发放补贴经费的调解案件、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的调解案件进行抽查。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各街道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对调解案件不属实或无法核查真实性的,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审查部门处置,并同步抄送至区财政部门。对审查不严格、不认真的,责令相关审查部门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

  同一纠纷案件不得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补贴和劳动争议调解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说明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调处难度大,群体性特征明显,虽然纠纷最终没有成功,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通过开展普法,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遵循合法途径解决纷争,有利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故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如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最高可以按相应补贴金额的5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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