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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11-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并不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解决纠纷、缓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最高价值导向。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和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司法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司规〔2022〕1号),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经费调整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规定:“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调整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的具体情况

  《实施细则》将原简易纠纷案件、疑难复杂纠纷案件、重特大纠纷案件三类补贴案件,调整为简易纠纷案件、普通纠纷案件、重大纠纷案件、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类。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简易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120元。简易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或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或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2.普通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300元。普通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或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3.重大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1600元。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或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4.特别重大纠纷,每宗补贴补贴额度为3200元。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或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或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二)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

  《实施细则》充分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确立了街道司法所初审、区司法局审查发放的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案件补贴经费由区司法局发放,街道司法所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后进行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区司法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以采取检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区司法局应当督促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

  四、其他说明

  增设“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可以按相应补贴金额的3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条款。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调处难度大,群体性特征明显,虽然纠纷最终没有成功,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开展普法,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循合法途径解决纷争,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结合我区财政实际给予相应办案补贴,不仅有利于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纠纷调处工作,并及时巩固调解成果,体现调解的价值;也有利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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