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福司规〔2024〕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
签发日期 | 2024-11-06 | 实施日期 | 2024-12-01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和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司发〔2019〕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福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福田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人民调解员。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及人民调解专家库运作经费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和聘请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下简称补贴经费),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调解员相关费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及街道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明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工作补助,可以用于开展法治宣传、业务培训;购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使用费;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费。
区财政部门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和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由街道司法所每年度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发放。
补贴经费参照本辖区内上一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数量确定额度,列入区司法行政部门预算,受区司法行政部门预算总额控制。
第六条 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
(一)简易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120元;
(二)普通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300元;
(三)重大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1600元;
(四)特别重大纠纷,每宗补贴额度为3200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简易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经4次以下调解及达成协议并履行;
(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普通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
(四)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四)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特别重大纠纷案件:
(一)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四)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补贴经费原则上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发放,流程如下:
(一)申报。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需在区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二)初审。街道司法所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人民调解卷宗和案情进行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三)审查。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
(四)发放。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发至各人民调解员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每宗纠纷案件只划入一个类别,简易纠纷案件只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登记表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纠纷简要情况、是否达成协议、调解结果等。其他三类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要求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六)证据材料;
(七)人民调解记录;
(八)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十)赋强公证或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如有);
(十一)卷宗情况说明;
(十二)卷宗封底。
第十三条 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以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3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及街道司法所。
第十五条 同一纠纷案件不得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补贴和劳动争议调解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骗取、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员,不得领取本细则规定的人民调解各项经费。
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补贴经费为税前金额。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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