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目的
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指导建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响应号召,陆续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规划建设方案(2023—2025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超充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等文件,提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目标及规范管理要求。结合市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出台《深圳市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加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需结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供给和需求高质量动态平衡。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立足我区发展实际,通过《深圳市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设程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主体质量安全要求、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完善全链条闭环管理,促进行业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充分挖潜用地、优化布局和配建要求。
充分利用重点片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释放土地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等场地,规划公共充电站,建设超充设施、开展光储超充等示范项目。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中,区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按30%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结合城中村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中村、老旧小区按“统建统营”模式,加快建设充电设施。
(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技术要求和建设程序。
结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规范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技术要求、建设程序。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环节中需严格遵守相应法规标准等,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强建设运营主体在建设程序申报审批、设计、施工环节应符合要求及规定,抓实源头管理。
(三)明确公配充电站规划设计和接收要求。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对公配充电站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受托单位意见,做好充电站的规划布置及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区财政局会同受托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接收查验。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的同时,满足后期运营使用条件。
(四)加强长期失效桩治理及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
加强长期失效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步淘汰低功率、老旧、高风险的充电设施。支持新建或既有充电设施升级改造超充、光储超充,结合电负荷重载区域,重要保供电区域等应用场景,规划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与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联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作用,在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场所,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采用“统建统营”模式,提供高质量的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范围和职责分工。
适用对象范围为龙华区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明确区属各部门职责分工,紧密协同推动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2条。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规划原则,对各类场景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场地资源挖潜和配建要求,结合供电改造推进充换设施配套建设。
按照“规划引领,统一高效;市场主导,示范创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范建设,通用开放;优化供需,良性互动”原则,利用公园、文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区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停车场(库)资源;重点片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释放土地空间等措施,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政策等相关规定,充分挖潜龙华区用地资源,高质量建设超充设施网络、强化配建要求,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网络的需求保障。
第三章建设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报建程序手续以及验收接收要求。
明确项目设计、技术及施工要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做好规划选址布置、建设项目设计、设施设备技术、施工质量等方面均应符合相应国家、地方标准法规,并做好质量监督。
明确项目建设流程。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均应办理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依规定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等相应建设手续。
明确项目验收要求。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验收指引》组织施工及项目验收,以及相关验收资料存档。
明确公配充电站设计及验收要求。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应结合受托单位意见做好充电站的规划布置及设计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受托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接收查验。
第四章运营管理,共14条。主要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和使用前办理信息登记、计量强制检定申请、接入市级平台,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明确接入平台监管要求。在龙华区建设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办理信息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办理)。如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及时向市级平台进行变更登记。此外,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应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计量强制检定。
明确建设运营主体及所有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遵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满足相应技术、能力要求并落实日常运营维护等职责。
支持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技术模式创新、长期失效桩治理等提升运营效率。鼓励停车充电智能化管理模式;推动建设一批“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打造深圳市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统一形象;鼓励“统建统营”实施老旧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维护增容普惠服务等。
第五章保障措施,共4条。主要规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行业保障处置措施和监督方式。
各有关部门、个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工作,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等。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办法》中名词解释和施行时间。
对《办法》中充换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统建统营”模式进行名词解释。《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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