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华发改规〔2024〕1 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签发日期 | 2024-11-12 | 实施日期 | 2024-12-01 |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2日
深圳市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需结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供给和需求高质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推动龙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营。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指导各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长期失效桩退出工作,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指导项目单位预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用地及建设安装条件,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验收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定,负责配置的公共充电站的接收、产权登记和委托管理;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监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负责监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按要求配建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充电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范围,进行定期检查考核;负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公交场站等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六)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工作,将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负责保障性住房按要求落实配建充电设施;完善自用充电设施登记和共享,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住宅小区充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负责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依职责负责学校、旅游景区、文体场馆、医院等公共服务领域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并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依职责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技工院校内部停车场配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住房建设局、龙华消防救援大队依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龙华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依职责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以及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龙华供电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力保供工作,依法依规优化报装程序,加快用电审核,引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全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全力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需求。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规划引领,统一高效;市场主导,示范创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范建设,通用开放;优化供需,良性互动”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财政、消防救援等部门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高质量建设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五条 结合辖区既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实际,深入挖掘用地资源,高质量建设超充设施网络;强化各类停车场(库)配建要求,提升充换电网络需求保障。
(一)挖潜公园、文体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停车场(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超充设施。
(二)充分利用重点片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释放土地空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集中式公共充电站设计规范》(DB4403/T 434—2024)等标准规定,原则应在地面合理规划布置公共充电站,建设超充设施,并具备单独出入口。
(三)按《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配置比例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0%,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应用超充技术,提升充电服务品质。加快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
(五)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六)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中,区属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库)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按30%小汽车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七)结合城中村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中村、老旧小区按“统建统营”模式,加快建设充电设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设计及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做好规划选址布置,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管,确保施工符合建设设计质量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并应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
(四)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下,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宜布置在地下室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该停车场(库)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一)凡在本区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均应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并依照规定办理后续有关用地和施工相关手续。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三)除住宅小区以外,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独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的独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在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公园、交通枢纽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既有停车位安装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
(六)涉及道路开挖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在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七)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无需为同步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运营主体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进行验收,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
第九条 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配置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的接收要求:
(一)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受托单位意见,做好充电站的规划布置及设计方案。
(二)建设完工后,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由区财政局会同受托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接收查验,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凡在本区运营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办理信息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还应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检定。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满足我市相关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应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数据应同步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级平台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龙华供电局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等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开展安装验收、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的自用充电设施,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进行登记。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验收和安全检查。尤其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避免充电车位资源无效占用和产生安全隐患。如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受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委托为所在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提供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检管理服务的,各方应明确权责、合理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处置。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做好运营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创新充电车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开展“统建统营”模式。结合用电负荷重载区域,重要保供电区域、工业园区、建筑节能等应用场景,规划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推动充换电设施企业、车企、车主等主体与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联动,积极探索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
(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示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既有充电设施为超充设施,推动建设一批“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品牌标识统一形象设计》要求打造超充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条 鼓励龙华供电局结合“统建统营”模式,为城中村、老旧小区、自用充电设施提供建设、维护、增容等公共基础设施普惠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工作,构建切实有效的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并按市级要求加快长期失效桩清理和老旧桩升级改造工作,共同推动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责各场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可结合实际,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多次检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置。
第二十七条 龙华供电局应将新能源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充换电设施,指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
(二)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五)集中式公共充电站,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集中式充电服务的、对外开放的专用场所。
(六)“统建统营”模式,指在居住区、商服区、文体场馆、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场所,充换电设施企业提供统一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服务的模式。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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