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资源对接平台、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更好地服务龙华区企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协会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预期目标
通过《若干措施》的实施,推动一批优质商协会在区内集聚,进一步发挥商协会服务联络企业、凝聚发展合力的平台优势,更好助力全区招商稳商工作和带动相关产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条是制定依据,明确本措施的制定目的。
第二条明确本措施的支持对象为对我区产业集聚、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商协会。
第三条明确本措施资金执行的基本原则等。
第四条组织发展支持。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且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商协会,按服务龙华高质量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第五条重点活动支持。对商协会在辖区主办或承办的市区支持举办的展会论坛,供需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且对龙华构建“1+2+3”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较大影响的,按商协会实际支出的30%给予支持。
第六条海外服务支持。对商协会带动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按商协会实际支出的30%给予支持。
第七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鼓励商协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服务,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支持。
第八条规范建设支持。对获评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的相关商协会,按等级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空间支持。对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的商协会或对辖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并经区相关产业部门推荐的商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
第十条对辖区产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事项,按有关程序报区政府审定相关支持事宜。
第十一条明确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申请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
第十二条明确申请主体责任,不予资助情形等。
第十三条为名词解释,明确“以上”“不超过”等具体含义。
第十四条明确本措施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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