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华府办规〔2024〕19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4-11-18 | 实施日期 | 2024-12-16 |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协会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7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协会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资源对接平台、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更好地服务龙华区企业,助推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且实际在龙华区运营,并对龙华的产业聚集、企业发展、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专业培训、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产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商协会”)。
第三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若各类项目审核支持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实际支持金额按照比例发放。
第二章 支持项目
第四条 组织发展支持。对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且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商协会,在辖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按商协会服务龙华高质量发展情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第五条重点活动支持。对商协会在辖区主办或承办的市区支持举办的展会论坛,供需对接、品牌推广、技能技术大赛等活动且对龙华区构建“1+2+3”现代产业体系具有较大影响的,经评估审计,按活动中商协会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商协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海外服务支持。鼓励商协会带动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组织8家以上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组团出海对接潜在客户、考察产业园区、拜访当地政府或具有半官方性质地方商会且成功签订2项以上投资贸易协议的,经评估审计,按商协会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支持商协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研制与推广等公共服务,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规范建设支持。对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服务于龙华产业发展,获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5A、4A、3A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商协会,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支持,从3A等级提升到高等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空间支持。对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的商协会或对辖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并经区相关产业部门推荐的商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总额的5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元给予支持,每家商协会每年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条对辖区产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事项,可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审定相关支持事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请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支持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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