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的背景
罗湖区于2020年1月20日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道路建设补贴办法》(罗府办规〔2020〕2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原办法为2020年修订,部分内容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故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辖区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修订完善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
二、修订《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修订《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引入社会投资参与市政道路建设,激发社会投资参与道路建设的积极性,促进道路建设快速发展,有助于改善交通条件,提高居民出行便利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合理界定道路建设予以补贴的范围。一是除原办法内所明确不予补贴的情况外,实施主体未取得区政府同意,在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及相邻用地建设的临时道路,不予补贴。二是明确依据城市更新单元、棚户区改造规划待建且产权属于政府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道路附属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补贴资金;因非实施主体原因导致建设条件限制,按照市政道路标准建设的半幅路、断头路等未能落实规划的临时道路,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补贴。
(二)更加清晰界定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政策文件,指导实施主体项目备案(核准),统筹推进补贴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罗湖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结决算审核以及补贴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罗湖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受理实施主体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签订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监管协议,协调实施主体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前期工作报批报建、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罗湖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政道路方案设计、用地审批等报批报建指导及服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审批,接收管养已通过验收的市政道路。各街道办负责接收管养临时道路,以及履行其他属地职能责任。罗湖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过程监管职责。罗湖区建筑工务署应主动做好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补贴监管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定期向罗湖区建筑工务署书面报告前期工作、建设进展、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等情况,严格落实监管协议约定事项。
(四)明确审核重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结合专家意见,避免以备案价作为基数申报及支付资金存在超付风险,对于市政道路备案(核准)总投资在一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罗湖区建筑工务署应组织实施主体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后,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出具概算审核意见。
(五)完善工程结、决算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后,由实施主体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决算报告,经罗湖区建筑工务署确认已按备案文件、监管协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后,由罗湖区建筑工务署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六)确定了补贴资金支付时限及支付进度要求。总投资在一亿元(包含)以下的项目,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原则上由实施主体先行承担,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由实施主体向罗湖区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由罗湖区建筑工务署按程序向罗湖区财政局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待补贴资金通过审批且资金下达到部门预算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项目备案(核准)总投资且经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的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可按确定施工单位且取得施工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三个关键程序作为支付节点进行资金补贴,具体内容由罗湖区建筑工务署与实施主体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
对于存在多条市政道路且分批建设的补贴项目,可按照单条道路进行规划验收、结算决算、申请补贴,具体内容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
(七)调整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单位。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本办法的制定和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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