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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2-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罗发改规〔2024〕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签发日期 2024-12-12 实施日期 2025-02-10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2日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道路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道路建设活动,且根据事权划分应由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进行的市政道路是指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规定和城市道路建设规范及标准进行建设,验收通过移交交通主管部门接收管养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不符合本款要求规定的市政道路视为临时道路。

  因非实施主体原因导致建设条件限制,按照市政道路标准建设的半幅路、断头路等未能落实规划的临时道路,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进行补贴。

  与城市更新项目紧邻的市政道路,需要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改造或建设的,参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请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可以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改造或建设,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第三条  区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道路,除特殊情况外,实施主体须自行筹措项目资金,成立项目管理班子,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移交,区政府给予实施主体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用地审批文件明确应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市政道路项目,以及其他阶段明确采用捐建模式实施的项目,不予补贴。

  实施主体未取得区政府同意,在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及相邻用地建设的临时道路,不予补贴。

  第五条  市政道路产权属政府所有,项目实施完毕、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予以接收管养。

  第六条  市政道路的建设方案需按照相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批复)落实,建设标准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相关法定规划等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划应当建设的市政管网、管渠、绿化及路灯等配套设施,应与市政道路统筹同步建设。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政策文件,指导实施主体项目备案(核准),统筹推进补贴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结决算审核以及补贴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

  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受理实施主体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签订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监管协议,协调实施主体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前期工作报批报建、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市政道路方案设计、用地审批等报批报建指导及服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审批,接收管养已通过验收的市政道路。

  各街道办负责接收管养临时道路,以及履行其他属地职能责任。

  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项目补贴流程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局与项目申报主体协商,原则上应将政府补贴模式进行道路建设相关事宜连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公示,并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予以明确。

  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阶段未明确贡献用地道路及紧邻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模式,但后期根据实际需要且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也可采用补贴模式实施。

  第九条  对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罗湖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社会投资项目,在开展投资活动前,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向区发展改革局告知投资项目信息,区发展改革局依照罗湖区的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并进行投资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相关文件,在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主体应当与区建筑工务署尽快签订市政道路建设补贴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政府补贴,并明确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道路备案(核准)总投资在一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区建筑工务署应组织实施主体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直接出具概算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并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相关协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前期设计和施工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建设内容、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区住房建设局有权责令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实施主体须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区建筑工务署应主动做好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补贴监管协议签订后,实施主体应定期向区建筑工务署书面报告前期工作、建设进展、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等情况,严格落实监管协议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会同区建筑工务署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后,实施主体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完成全部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需要留守或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对已完工项目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后,由实施主体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决算报告,经区建筑工务署确认已按备案文件、监管协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后,由区建筑工务署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取得审核报告后,实施主体根据审定的项目决算金额的49%或原备案(核准)计划总投资的49%(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申请补贴,其余投资由实施主体承担。

  第十八条  总投资在一亿元(包含)以下的项目,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原则上由实施主体先行承担,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由实施主体向区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由区建筑工务署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待补贴资金通过审批且资金下达到部门预算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项目备案(核准)总投资且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可按确定施工单位且取得施工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三个关键程序作为支付节点进行资金补贴,具体内容由区建筑工务署与实施主体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

  对于存在多条市政道路且分批建设的补贴项目,可按照单条道路进行规划验收、结算决算、申请补贴,具体内容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违反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工期延误、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的,实施主体须依法承担经济、行政等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区住房建设局对实施主体和有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未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区政府有权不予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依据城市更新单元、棚户区改造规划待建且产权属于政府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道路附属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道路建设补贴办法》(罗府办规〔2020〕2号)相关规定签订补贴监管协议的,按该办法执行;未签订补贴监管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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