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我区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降低成长型企业营商成本、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区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有关规定,按照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充分结合南山区产业发展需求、认真梳理既往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经验、严格遵循“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政策导向,对原《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21〕1号)进行了调整、优化、补充。现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总体情况
本次修订涉及修改条款共计13条、新增条款共计4条,重点在领导小组职能、产业用房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完善,并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调整、取消部分有违《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条款。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领导小组职能和成员构成。一是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中新增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事项。二是增加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删除原成员单位区国资局。
(二)完善产业用房配置及租赁管理流程。一是配套新增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资产盘活物业出租有关条款。二是配套完善用房配置流程,将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纳入申请渠道。三是根据市级政策完善租赁管理流程,对企业延期入驻、入驻后考核管理、退出流程、租赁期限等条款进行明确、优化和简化。
(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修改准入条件和价格梯度条款。一是调整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具体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规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单位范围为主,并结合我区实际增加“优势传统产业”和“未来产业”两类。二是删除根据企业类型设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的优惠梯度条款,具体与《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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