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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2-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南府办规〔2024〕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4-12-10 实施日期 2024-12-2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 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 强化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创新型 产业用房资源对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 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 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机构)的空间需求, 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 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 业参与、满足自用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 ), 由区委书记任组长, 区长任常务  副组长, 分管发改、科创、工信、财政、住建、商务、文体、   卫健、统计、企服的区领导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  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  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  生健康局 、区统计局 、 区企业服务中心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深汇通公司、大沙河建投公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  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 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租售、准入、管理、优 惠政策、调剂退出等事项, 研究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 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配置标准


  第五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数字经济 、生物医药、 新材料、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第六条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为在南山区依法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机构)。

  第七条   对于区政府有明确定位的专业园区、孵化器,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企业(机构)特点和行业特性制定相应准入要求,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按相应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上市企业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机构)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00平方米。


第三章   用房配置流程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发布、公告招租、申请 填报、资格初审、结果公示原则上通过“ 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 供需服务平台 ”“i  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在线完成。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赁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企业(机构) 线上填报申请, 待初审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正式申请报告等材料电子版提交至所属产业主管部 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各产业主管部门应综合评估申请企业(机构) 经营 状况、技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指标, 并出具推荐意见、审核入驻承诺 。 产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应包含明确的综合评估结论、租赁物业位置及面积、租金价格标准、租赁期限等内容。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线上申请初审后, 会同产业主管部门、房源管理部门, 综合考虑企业(机构) 需求、产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房源情况拟定配置方案, 同时收集创新型产 业用房相关议题, 适时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创新型产业 用房配置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 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由领 导小组办公室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开具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通知书。房源管理部门凭入驻通知书与入驻主体办理租赁手续, 并发布租赁结果。

  (五) 公示有异议的,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业主管部 门进行调查,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函告异议者 。如异议成立, 领导小组办公室须重新进行公示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 如确有出售必要的, 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 2021 〕 1 号) 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 房并给予一定优惠, 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 由房源管理单位委托至少两家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 购买单位所属产业主管部门依据评估价格牵头拟 定出售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后, 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房源管理单位按照审批结果按程序办理资产处置、 出售合同签订等手续。

  (四)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为购买单位自用。购买 单位确需转让的, 可向其所属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原产权人回 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单位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 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 出售价格。

  (五) 监管期内购买单位经济指标考核不达标的, 原产权单位有权回购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 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 价格。

  第十二条   对于资产盘活出售给区属国企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 由产业部门负责分配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按照本章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以外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对符合深圳市“20+8 ” 产业导向的企业(机构), 区属国企可以参照最新评估的市场     租赁价格自主招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自行确定租赁面积、租赁     期限等租赁条件;

  (三) 在盘活时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区属国企可以按照资产实际用途, 参照最新评估的市场租赁价格自主经营或对外出租并签订租赁合同, 自行确定租赁条件。


第四章   租金优惠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 房屋租 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 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 格。如该片区未发布租金参考价格, 则由房源管理部门委托有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获得。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参考价格的 30%- 70%。

  经企业(机构) 申请、所属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意 见、并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 可对已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的企业(机构) 租金价格进行调整, 但除租金价格外其他合同 条款均保持不变, 调整时间由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租金参考价格发生重大波动时,房源管理部门可 以按流程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若最新评估的市场租赁 价格与现行租金参考价格差距不超过 20%, 租金参考价格不作 调整。

  第十五条   企业(机构) 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合同履行期 限不少于 1 年, 不超过 5 年, 每个企业(机构) 续租次数原则 上不超过 2 次。企业(机构) 租赁满 8 年后申请继续租赁的,  其租金价格和租赁期限由产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 报领导小 组会议审议。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 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驻手续, 由房源管理部门将具体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具体情况后, 可取消该企业(机构)该年度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格。确需延期入驻的, 企业(机构) 应书面提出延期入驻申请,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产业部门核 实情况后, 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办理, 并依据审定结果及时下发 入驻通知书。

  (二)首次承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3个月装修免租期; 租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 给予 4 个月装修免租期。

  (三) 创新型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机构)自用, 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获准入驻创新型产业用 房的企业(机构) 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 安排其分公司、控股 比例 50%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使用。承租企业(机构) 不 得与关联企业(机构) 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 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机构) 擅自转租、分租。承租企业(机构) 与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关联企业(机构) 间的关联关系终止 后应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房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对于依据统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信息证实入驻企业(机构) 未在南山区实际经营,存在转租分租、拖欠租金或管理费 3 个月以上, 或者入  驻企业(机构) 空置面积达承租面积 50%以上且空置时间达 6 个月以上等租赁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 房源管理部门经书面征  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产业部门意见后可直接与企业(机构) 解除合同。涉及其它违规事项的, 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  小组审定。企业(机构)有异议的, 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五) 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 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提请, 经领导小组决定, 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租赁 企业(机构) 在 3 个月内搬离。

  (六) 租赁合同期满 3 年的 3 个月前,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机构) 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 通 过复核的企业(机构) 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机构) 原则上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企业(机构) 拟续租产业 用房的, 应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租申 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按照本办法流程提出 续租申请的企业(机构) 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 若其不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 原则上不予续租; 对符合入驻条 件的企业(机构), 综合考虑其经营情况、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等因素,明确是否予以续租以及续租面积、续租年限等事项, 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七) 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 应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同时, 应配合园 区日常管理工作, 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机构)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 房, 引进部门原则上应与该企业(机构) 签订产业监管协议。 租赁合同期满 3 年的 3 个月前, 引进部门按照产业监管协议考 核该企业(机构) 经济贡献情况, 对于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 求的, 可提交领导小组解除租赁协议。其他企业(机构) 申请 创新型产业用房, 推荐部门应根据企业(机构) 提供的入驻承 诺函, 按年度考核该企业(机构) 承诺履行情况, 对于未达到 承诺条件的, 应及时采取约谈、发函等方式予以提醒。

  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 (机构) 贡献情况考核, 并将产业监管协议、承诺函履行情况 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适时向领导小 组报告。

  第十八条   针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  南山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机构), 如确有必要突破  上述租赁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的准入条件、配置流程、   面积 、价格及免租期等, 由领导小组按“ 一事一议 ”方式审议。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企业(机构) 申请提前 退租物业的, 可向房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源管理部门核实 有关情况后, 按以下流程办理:

  单次退租物业面积不足 1000 平方米且近一年内累计退租 面积不超过承租总面积 50%的, 原则上由房源管理部门按照租 赁协议约定及有关工作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单次退租物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近一年内累计退租 面积超过承租总面积 50%、或退租全部物业的, 房源管理部门 应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 按照租赁 协议约定及有关工作流程办理退租手续。

  企业(机构) 申请退租产生违约责任的, 原则上按照租赁 协议有关约定处理。确需申请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的, 经产业主 管部门综合评估并出具处理意见后,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 关工作流程办理。

  房源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度将企业(机构) 退租情况汇总, 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流程将整理 后的企业(机构) 退租情况报告领导小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源管理部门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 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所列及其他违规行 为的, 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 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 等措施, 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领 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机构)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 由房源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协议约定追究 其法律责任, 5 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涉嫌违 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房 源管理部门共同完成清退工作。

  (一) 擅自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使用功能;

  (二)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 以下 ”“ 不超过 ”包括本数, 所称的“ 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年12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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