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龙岗区于2020年2月11日印发的《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查违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根据2024年修正的《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上级文件作出新规定、龙岗区现行文件失效的情况下,我局制定《管理办法》,对龙岗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为《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制定过程中所援引及参考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适用条件、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原则及基础概念进行说明。
(二)职责分工。以分工配合、各负其责的理念,以列举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三)适用条件。规定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类型及禁止性条件。
(四)申请与审批。规定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前置性条件、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程序。同时,明确期满后申请延期的期限、条件及不予延期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规定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管理要求,如高度、层数、安全生产责任等;管理部门建立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区街联动。
(六)附则。规定政策冲突时的解决路径及施行期限,对有关时限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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