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有效期已届满,已自动失效。且随着工作深入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重新制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在于: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部署的需要。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明确提出“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2021年5月,经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签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具体部署,明确要求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将所有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等。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工作部署和党中央的要求,有必要重新制定《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全面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最新要求的需要。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在征求意见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层面,出台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年修订)》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举措。深圳市方面,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客观上要求我区重新制定《管理规定》,做好与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有效衔接。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九章四十五条,对比原《管理规定》(深盐府办规〔2019〕8号),主要增加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制度。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对我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个别部门仍然在发文方面出现不规范的情形。为了落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严控发文数量”的要求,在《管理规定》第11条,借鉴立法工作中实施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度,在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实行年度计划制度,规定制定部门应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并要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中,应当包含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情况。
(二)完善了征求意见环节,提升了公众参与程度。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政府自身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在《管理规定》第14条,一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行政规范性合法性审核及审查过程中,区司法行政部门就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三是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由一般不少于10日调整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省政府310号令保持一致,同时特别规定涉企文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保为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留足足够时间。
(三)完善合法性审核(审查)机制。一是强调了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职责。为加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管管理,提升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规定》第16条,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不得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代替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二是建立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明示法律风险制度。《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三是修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的材料要求和审查标准。根据省政府277号令相关规定,《管理规定》第18、21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核(审查)的材料要求、审查标准,新增要提交注释稿、修订对照稿等要求。四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限。《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事项同时又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要求其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时限要求。
(四)新增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动态目录管理制度。《深圳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规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清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动态更新。为做好每年年底“法治深圳”考评中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动态目录更新工作,《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目录发布情况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新增规范性文件续期、简易修改的程序性要求。原《管理规定》并未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续期的情形、方式及程序规定。现《管理规定》第36、37条对规范性文件续期、简易修改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并要求简易修改或续期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印发之日起10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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