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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2-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盐府规〔2024〕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签发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1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盐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领导和监督。

  区政府办公机构分别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登记、编号、发布等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区政府领导下,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盐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实行清单制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区政府公布。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检查;

  (六)证明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盐田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和系统性,建立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制度。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注重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区政府各部门在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中,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情况。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以下统称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指定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起草。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部门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责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有一个工作部门主办,其他工作部门配合。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

  论证与评估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盐田政府在线”或者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其中,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单独列表作出说明,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布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健康审查、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牵头部门应当对文件全部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他部门应当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不得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代替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四章 审核和审查

  第十七条  区政府指定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在向政府办公机构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

  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应当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审查)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注释稿,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提交修订对照稿;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

  (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健康审查、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应当报送开展相关程序的材料;

  (六)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起草单位对意见采纳的情况,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还应当报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说明;

  (七)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文本;

  (八)相关评估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并将审核(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

  因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要问题等原因需要适当延期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起草单位。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同时又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审查)时间还应当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时限要求。

  因合法性审核(审查)需要,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提出审核(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或者有关机关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要求的处理方式的,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研究确定。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送审部门可以自收到审核(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或者向区政府申请复核。

  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办公机构依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审核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发布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 “盐田政府在线—规范性文件统一查询平台”是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在平台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盐田区人民政府网站“盐田政府在线—规范性文件统一查询平台”上统一发布。未在上述规定发布载体上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并采用“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的格式进行表述。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做出政策解读。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工作由制定部门负责。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部门配合。

  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需要翻译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区政府办公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30日内报送市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报送备案工作可以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联合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

  (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或者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第七章 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

  第三十四条  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清理结果及目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现存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更新。

  制定机关应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目录发布情况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原制定机关已被合并、撤销或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及目录更新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以及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办公会审议形成草案后,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制新的文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在““盐田政府在线—规范性文件统一查询平台”上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制作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在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文件审核、发布实施过程中形成和收到的书面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盐田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存在其他不当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意见建议事由不成立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制定机关可以指定由实施部门负责有关研究处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也可以书面向负责监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内部层级监督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未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盐田区各级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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