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规范性文件解读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03-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制定《报酬办法》的背景

  为了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调整与支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报酬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报酬办法》于2025年3月12日印发。

  二、制定《报酬办法》的目标任务

  管理人是破产案件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和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按照国际惯例和《个人破产条例》,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执行法定职务,有权获取报酬。

  2021年3月1日,《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明确实行个人破产审判和事务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在管理人报酬方面,《个人破产条例》明确由政府制定报酬办法,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人报酬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管理人报酬提供明确依据。 

  三、《报酬办法》主要内容

  《报酬办法》共十六条,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调整、支付等内容。

  (一)关于报酬的确定

  《报酬办法》根据当前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特点,明确管理人报酬采用按件、定额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关于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报酬。《报酬办法》规定,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为三万元/宗;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折减至75%(即二万二千五百元/宗);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折减至50%(即一万五千元/宗)。

  2.关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案件的报酬。《报酬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为三万元/宗;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折减至75%(即二万二千五百元/宗);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等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折减至50%(即一万五千元/宗)。

  3.关于夫妻合并破产案件的报酬。夫妻合并破产案件存在关联关系,宜由同一管理人办理,且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存在部分重合工作。因此,《报酬办法》规定,夫妻合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按照一宗计算,并在一宗案件报酬基础上增加一万元。

  (二)关于报酬的调整

  《报酬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勤勉履职情况、处置财产等有关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增加或者降低管理人报酬。人民法院拟调整管理人报酬的,可以征询市破产管理署意见。此外,在考察期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市破产管理署可以结合管理人履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调整管理人报酬的意见。

  (三)关于报酬的支付

  1.关于报酬来源。《报酬办法》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财产支付。依据《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以债务人财产清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和依照《个人破产条例》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关于报酬分阶段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涵盖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阶段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为督促管理人在案件办理全程尽责履职,《报酬办法》规定了报酬分阶段支付机制,明确各阶段的报酬支付比例。对于进入考察期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的案件,管理人报酬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支付至报酬总额的50%,剩余报酬根据债务清偿进度、考察期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进度、债务人是否符合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条件等情况按比例分阶段支付。

  (四)关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办理

  《报酬办法》依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明确由管理人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