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破产事务规〔2025〕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
签发日期 | 2025-03-12 | 实施日期 | 2025-03-24 |
深破产事务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5年3月12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支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依据《个人破产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获取报酬。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定个人破产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人报酬,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 管理人报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进入考察期的清算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作出裁定的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为三万元/宗;
(二)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以及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75%;
(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等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为第一项标准的50%。
夫妻合并破产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按照一宗计算,并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基础上增加一万元。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勤勉履职情况、处置财产等有关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增加或者降低管理人报酬。
第六条 人民法院拟调整管理人报酬的,可以征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的意见。
考察期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有关调整管理人报酬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确定。
第三章 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第七条 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财产支付。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由管理人提供破产事务公益服务。
第八条 进入考察期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按照下列规定分阶段支付:
(一)自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报酬总额的50%;
(二)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四分之三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时间达到四分之三或者考察期经过四分之三的,支付至报酬总额的75%;
(三)考察期届满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或者债务人符合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条件的,自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报酬。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按照下列规定分阶段支付:
(一)自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报酬总额的50%;
(二)自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报酬。
第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在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案件,管理人报酬自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整后的管理人报酬,支付进度和比例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原管理人报酬停止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据更换原因、原管理人勤勉履职情况、办理破产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更换前后管理人获取报酬的比例。考察期以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管理人发生更换的,更换前后管理人获取报酬的比例经市破产管理署书面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人民法院确定。
原管理人报酬和更换后管理人报酬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依据本办法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总额。
第十三条 除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执行职务的费用等破产费用外,管理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或者破产清算机构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者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报请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破产管理署依据《个人破产条例》及有关规定受委托组织和解的案件,管理人在和解案件中执行职务的,有关报酬的确定与支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破产管理署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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