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工作规则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事故调查处理的长效机制,结合宝安区实际,宝安区安委办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二、制定本工作规则的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细化各单位职责和分工,优化各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宝安区实际,修订本《工作规则》。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区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二是调整了部分重伤事故和亡人事故的牵头调查部门。主要为:1.将造成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区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整为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将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统一改为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3.将重伤事故改为由行业监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调查。
三是增加了事故调查工作提级和挂牌督办的规定。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由区安委办提出提级办理或挂牌督办,进一步压实事故调查工作。
四是增加了检察院介入调查的相关规定。结合行刑衔接机制,增加了检察院介入调查的相关规定等,完善法律监督及两法衔接。
五是增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回避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回避的规定,提高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
四、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怎么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于1小时内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有哪些?
主要共分为4个环节,分别是: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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