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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5-12-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根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就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释放土地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光明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推动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

  二、《实施细则》目标

  规范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处理历史违建,明晰土地使用权,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释放土地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城市发展提供空间保障,破解产业空间不足等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

  三、名词解释

  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七条,其中包括适用范围、处理程序、简易处理、两规衔接处理等主要条款。《实施细则》以《处理办法》为基础,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细化处理程序,以更好地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及《处理办法》,加快推进光明区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实施细则》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时间界限为2009年6月2日即《决定》实施日前形成的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违法建筑。

  (二)明确处理程序

  1.街道办事处初审。历史违建当事人持相关资料文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历史违建建成时间、当事人身份、现状用途进行核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经依法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审议通过后出具《历史违建初审意见表》。

  2.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分类审查。对街道办事处移交的历史违建,经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处理条件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进行规划土地核查。其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情形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征询是否予以留用的处理意见。

  对于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不属于上述情况或属于上述情况但予以留用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3.核发处理证明。当事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依法提交承诺书,并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当事人依法缴纳地价、罚款后,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当事人凭《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明确“两规”衔接处理

  为确保“两规”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细则》明确对于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产业类历史违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条件的,根据具体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四)明确非农建设用地重叠调整情况

  结合光明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情况以及规划审查要求,明确申请处理用地与其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相重叠的,重叠部分参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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