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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12-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光城管规〔2025〕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签发日期 2025-12-24 实施日期 2026-01-05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4日        

  

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2号),有效推进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处理范围:

  (一)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二)住宅类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三)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涉及军队房产的;

  (五)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

  (六)临时建筑。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初审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历史违建进行初审,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

  街道办事处开展初审工作时,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配合、协助和支持,并书面予以明确答复。

  对于地质灾害未消除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以及占用河道堤防的历史违建不予通过初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房屋编码信息、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工作站和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

  有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应当以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作为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的主要依据。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向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工作站、股份合作公司核实建设时间、申报人是否为历史违建当事人、申报当事人信息变更等情况,向相关单位核实历史违建当事人提交的原批准文件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结合历史违建申报用途进行现场核查,现状用途应当按照历史违建实际用途、现场调查等情况综合确定。历史违建存在两种以上用途的,应分别标注其用途和建筑面积。历史违建原申报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的,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填写《历史违建申报用途变更表》,由街道办事处核查确认后盖章。

  同一申请人、土地用途相同并集中成片的历史违建,分宗定界时原则上应当划为一宗。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测量机构现场测量,会同历史违建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当事人等利害相关人共同指界,填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由历史违建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历史违建所在股份合作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到相邻业主权益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街道办事处应提前三日向相邻业主送达书面通知,由相邻业主进行签收,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测量对象、测量内容、测量时间以及测量机构名称等内容。相邻业主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的,应将书面通知张贴在相邻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相邻业主无法通知、经通知未按时参加或者参加拒绝签字的,应在公示中对相关情况做出特别说明,相邻业主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后续处理工作。

  测量机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委托,测量费用从街道办事处历史违建处理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测绘审核意见书、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表在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告栏上公示十日,为充分保障相邻业主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可进一步在街道政务网站上、历史违建显著位置公示十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暂停初审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历史违建初审意见表》,并将申请资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资料、地质安全评价证明文件等处理材料移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初审意见应当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后作出。

第二节  分类审查

  第九条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材料后,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街道办事处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设立卷宗,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分类审查工作:

  (一)对不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书面答复历史违建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征询处理意见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规划土地审查主要核查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的用地范围、建筑覆盖率以及土地使用期限。建筑覆盖率按照公配类历史违建不低于20%,产业类历史违建不低于40%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二)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应当补缴的地价;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载明处理确认须先行补办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予以注明;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不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但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前,或者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情形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生态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予以留用的处理意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各部门意见予以留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线、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各部门意见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由规划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建设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将备案意见反馈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十六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历史违建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再报区住房建设局验收或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或者备案,并将验收或者备案意见反馈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节  核发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同意留用情形的历史违建已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并已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的,提请区政府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缴清罚款、地价后,可以持缴费凭证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自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证明书》:

  (一)已缴纳罚款,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予或免于罚款的情形除外;

  (二)已缴纳地价,本实施细则规定免缴地价的情形除外;

  (三)已取得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未受地质灾害影响或者已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缴清罚款、地价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宗地图》。

  第十九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简易处理申请的,历史违建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材料移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经审查符合简易处理要求的,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核发《简易处理通知书》。

第四节  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 历史违建当事人或管理人、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处理证明书》;

  (四)测量报告;

  (五)《宗地图》。

  第二十一条 历史违建经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互换、赠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区政府批准复工的建筑物,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建设且历史违建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处理,免予罚款;不按照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按照深圳市2006年通告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历史违建,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处理的产业类历史违建申请处理用地与其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相重叠的,重叠部分参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时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或指标扣除处理的,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历史违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性若干规定》)处理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已按照《生产经营性若干规定》进行申报但尚未经过街道办事处审定通过,且历史违建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参照《生产经营性若干规定》的罚款、地价标准、土地使用起算年期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已按照《生产经营性若干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街道办事处审定通过,但尚未处理完毕且历史违建现状未发生变化的,仍按照《生产经营性若干规定》处理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三)已取得缴费通知书且历史违建现状未发生变化,历史违建当事人自本实施细则施行后一年内未补缴地价的,地价按照深圳市2006年通告的公告基准地价重新测算;已取得缴费通知书但历史违建现状已经发生变化且符合《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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