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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6-01-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政府物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公共服务供给、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的重要职能。为进一步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责任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效率,防止资产闲置或滥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通过规范资产使用方向,保障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政府物业资产向民生聚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对《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展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修订的背景依据?

  一是《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17〕17号)同时废止。原《处置办法》仅限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印发的《处置办法》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需要按照《处置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是《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72号)(下称《管理办法》),首次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是2017年6月颁布实施的,本次参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修订目标任务?

  一是新类别的政府物业需要进行规范管理。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下称社区公配物业)增加了新的种类,如片区汇聚机房、移动通信基站、公共管廊用房等,新出现的功能用房需要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办法。

  二是科学合理规范政府物业出租管理活动。(1)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政府物业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规定》只对单项物业面积500平方以上或月租金5万元以上的物业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2)经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后可对交租及时、信誉好、业态好的承租方予以续租,有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3)根据我区文体、教育、卫生、民政等业务用房和社区公配物业种类多、总量大、位置分散、服务不均衡、财政负担重等问题,明确各职能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规划用途合理出租运营相关业务用房和社区公配物业。

  三是理顺政府投资项目资产账和实物移交接收程序。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存在投资未转固、账实分离等情况,导致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物业资产存在账实分离的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各自的职能职责。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规范政府物业资产从产生、产权登记、使用(运营)管理、维修养护到消亡(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一)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物业资产的适用范围。

  (二)第二条,明确了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条,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的不动产权利原则上登记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四)第四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形成的和社会投资等其他方式形成的政府物业资产的资产账务登记原则。

  (五)第五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出资购置和通过罚没、社会捐赠等四种方式形成的政府物业实物的移交原则。

  (六)第六条,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物业委托管理的基本规则,不得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功能。

  (七)第七条,明确党政机关配置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从严核定配置范围和面积。对租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进行规范管理。

  (八)第八条,突出民生服务需求,对社区公配物业的委托、转委托,功能用途变更以及运营等进一步规范。

  (九)第九条,规范政府物业资产出租范围、主体责任、招租方式、租金评估及租赁期限管理。要求出租的政府物业,“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明确非公开招租的情形、承租主体和价格确认的办法。

  (十)第十条,明确租赁期限、续租程序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章和最新规定全面对接,确保制度合法性。

  (十一)第十一条,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的维修主体,资金来源和维修的条件及程序。

  (十二)第十二条,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在政府物业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十三)第十三条,一是明确政府物业资产处置事项遵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执行。二是特别强调政府投资项目中改扩建、拆除重建涉及拆除政府物业资产的,必须先履行处置报批程序才能拆除。

  (十四)第十四条,明确政府物业收支管理原则。

  (十五)第十五条,明确政府物业资产的物业服务方式、服务费用缴交原则。

  (十六)第十六条,明确违反本《办法》造成政府物业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第十七条,明确配套实施细则的修订主体和有效期限。

  (十八)第十八条,明确不属于本《办法》管理的情形。

  (十九)第十九条,明确《办法》的有效期和原文件的废止。

  四、本《办法》涉及的解读对象?

  解读对象为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承租、管理、使用主体。

  五、本《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编制思路方面

  本《办法》的编制将《规定》中重复上位法的内容和属于描述性、操作性的条文删除,调整至后续的配套实施细则去规范。同时,将《规定》十一章,五十一条,调整为不分章节,并浓缩为《办法》共十九条,通过结构简化使政策内容更加紧凑聚焦,提升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引作用。

  (二)政策内容方面

  一是按要求调整区政府物业权利登记人,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二是对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其他情形形成的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进行规范,确保账实同步、账随实走。三是规范承租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出租政府物业资产,原则上都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四是对办公用房重新装修的条件进行明确,原装修工程需完成10年以上或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五是强调改扩建、拆除重建中涉及拆除政府物业资产的,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并履行处置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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