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宝规〔2025〕10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签发日期 | 2025-12-31 | 实施日期 | 2026-01-11 |
区各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政府物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其配套宿舍、工业厂房及其配套宿舍、创新型产业用房、商业用房、不用于保障性和政策性的住房、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下称社区公配物业)、构筑物(经审批认可的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职责分工】 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政府物业资产的制度建设、产权管理、统筹调剂、使用监督、资产清查、绩效评价、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二)区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使用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社区公配物业等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包括制度建设、统筹调剂、运营(出租)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处置申报和台账管理等。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 政府物业资产的不动产权利原则上登记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名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对于已建成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原产权单位(项目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已完成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应配合办理转移登记。
第四条【资产账务登记】 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分类实施: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物业资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项目单位交付实物同步移交资产账务,项目单位应及时接收,确保账实同步、账随实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依据批复金额确定资产实际成本,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一并报项目单位进行财务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账务登记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政府物业资产台账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其他情形形成的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办理账务登记和台账备案。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资产账务登记后一个月内,使用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物业资产台账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资产移交】 政府物业资产按如下分类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物业资产,在竣工验收并取得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移交。
(二)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开发单位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设置标准、设计装修方案建设,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项目竣工并查验后,开发单位办理物业移交。
(三)区政府出资购置的政府物业资产,资产购置申请单位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完成购置后办理物业移交。
(四)通过罚没、社会捐赠、土地整备(征收)、企业剥离改制、合作合资等途径形成的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完善手续后办理物业移交。
第六条【委托管理】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接收后按物业功能委托给相关单位使用管理。各使用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条【调剂租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从严核定配置范围和面积标准。
租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申请单位须报请分管区领导(或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同意租赁意向,并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核准面积(租赁技术业务用房须通过用房评审),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开租赁。首次租赁期限届满后,确需续租的,须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租用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不得改变使用功能,不得转租、出借。
第八条【公配物业管理和运营】 社区公配物业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管理单位提出设置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成后原则上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规划功能委托给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于受托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社区公配物业,原则上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受托使用管理。
不便直接使用的社区公配物业,受托使用管理单位在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转委托给相关单位管理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并对转委托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在不改变使用功能情况下按规定将受托管理使用的技术业务用房、社区公配物业引入第三方运营或有偿使用。
第九条【出租管理】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闲置政府物业资产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作为出租主体按本办法开展出租管理工作。教育、医疗、文体等技术业务用房、社区公配物业、未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物业资产需出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出租主体按本办法开展出租管理工作。属于转委托的受托方不得作为出租主体。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社区公配物业、临时设施、空地及其他物业资产经出租主体审批后可用于出租。
政府物业资产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合同期满(同意续租除外)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非公开方式招租:
(一)涉及国计民生、文物保护、公共安全、教育卫生或社会秩序等特殊要求或具有公益性的物业;
(二)涉密或侦查工作需要的物业;
(三)用于公用事业服务的社区公配物业的交通场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片区汇聚机房、接入机房、移动通信基站、邮政所、公共管廊用房等物业;
(四)其他有必要非公开招租的物业。
非公开招租的物业涉及前款第一、二项的,出租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或租赁参考价,由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涉及前款第三项的,可采用协议价直接委托给公用事业服务业务运营方使用,协议价格由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涉及前款第四项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前述定价方式之一并取得区政府同意。
第十条【租赁价格和期限】 出租主体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需要招租的政府物业资产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以评估底价作为招租底价。
招租物业的首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主体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由出租主体领导班子会议审定给予续租或不予续租。原则上可续租两次,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5年。区级以上的重大项目租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物业维护】 政府物业资产的日常管养及装修维护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涉及承重结构改变的,应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维修改造项目仅限于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新增面积,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其中,办公用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或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
政府物业资产的维修养护应优先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的政府物业资产的零星维修及日常管养、装修由物业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外墙渗漏或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出租主体负责,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向区发改、财政部门申请立项或核拨。
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及社区公配物业,涉及房屋维修、装修及改造的,由物业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向区发改、财政部门申请立项或核拨。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 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负责健全责任机制与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落实整改。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物业处置】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遵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前应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请处置或征求处置意见,报区财政部门或区政府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中改扩建、拆除重建涉及拆除政府物业资产的,项目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前应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履行处置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收支管理】 政府物业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管理支出由管理使用单位在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 政府物业原则上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交,或按有关法规与物业服务单位按市场行为议价。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处政府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空置且未委托相关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缴交。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政府物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情况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调剂管理、出租管理、维修养护、社区公配物业管理、安全监管、城市更新置换等相关实施细则,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制订报批后施行。
第十八条【不适用情形】 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以及用于保障性政策性的住房等其他政府物业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由城管、水务、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办法。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管理、经营管理按市、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深宝规〔2017〕9号)和《宝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深宝规〔20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解释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办公用房: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指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三)技术业务用房:保障专项技术性业务开展所设置的特殊工作场所。
(四)创新型产业用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五)社区配套公共服务业用房(社区公配物业):根据粤建房〔2015〕122号文件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者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物业中配建,约定无偿移交且产权属政府的物业、设施。
(六)原产权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为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无政府投资立项相关文件的物业,指物业报批报建或购买单位。
(七)委托管理: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与区相应职能单位签订协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将产权属政府物业按规定委托给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八)受托管理:区相应职能单位根据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的协议,按协议约定对产权属政府物业按规定使用管理。
(九)转委托:区相应职能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将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委托其管理的政府物业转由其他单位进行使用管理,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
(十)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公共交通等行业。
(十一)出租主体:是指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将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可用于出租经营的政府物业,进行租赁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十二)区级以上重大项目:是指对我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涉及大规模投资和长期发展,对经济、社会、民生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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