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光明区树立质量标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世界一流科学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制定依据
此政策文件编制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由四章16条构成,从“支持树立质量标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两个方面提出9条支持措施。
(一)支持树立质量标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第二条至第三条,分别从实施质量奖项目奖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出了2条奖励资助措施,旨在通过高标准打造高质量,通过高质量促进高效益,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第四条至第十条,分别从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奖励、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专利导航、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培育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7条奖励资助措施,旨在全面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助力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
四、额外说明
关于资金管理要求的解读说明。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且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关于避免重复资助的解读说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发资金资助。
关于政策解释与调整的解读说明。本措施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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