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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6-03-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市监光规〔2026〕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签发日期 2026-03-25 实施日期 2026-04-11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6年3月25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提升经济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辖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光明区建设“一城三区”提供有力支撑,依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树立质量标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第二条  实施质量奖项目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及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实施“卓越质量培育”计划,鼓励辖区主体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对经评审达到40%以上成熟度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每年最多资助10家。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

  第四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大赛奖项奖金5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   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同一单位年度奖励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本项目每年奖励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交易获得过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对向国内企业许可或转让专利,且上一年度累计成交到账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获得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对上一年度单笔合同实际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七条  支持专利导航项目。对开展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经评审取得较好应用成效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已获得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同一单位每年限报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3项。

  第八条  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在光明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为辖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服务,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价为合格以上的,每家资助5万元,同一年度已获得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

  第九条  培育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经评审在知识产权创造布局、转化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已获得市级同类项目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1次。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海外布局和维权等综合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审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同一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对代理辖区内企业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最终实际资助的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本措施以现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资助依据,获得本措施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光明区多项经发资金支持政策的,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经发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6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3号)资助奖励条件且已启动申报程序的项目,可以按照原措施给予资助奖励。本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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