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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宝安区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6-05-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进一步健全宝安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规范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的管理与运行,打造专业化、品牌化的志愿服务队伍,助力深圳市“志愿者之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志愿服务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宝安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编制背景

  宝安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持续增加,“四普”后达405处,基层文物保护任务日益繁重。原有的“文物保护义工”模式因制度依据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同时,深圳市明确“不再使用义工、义工服务等称呼”,并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品牌化建设。为落实整改要求,响应市级部署,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新路径,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实现从“义工”到“志愿者”的制度化转型。

  2024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确立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第二十二条将“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列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法定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职责。《志愿服务条例》第四条明确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制定工作制度、招募注册志愿者、开展教育培训、提供安全防护条件等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法规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规范化的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明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街道、第三方机构及志愿者的权责,实现流程清晰、运作有序。二是打造稳定专业的“巡宝队”“护宝队”“志愿联盟”三支队伍,提升巡查覆盖面和问题发现能力。三是形成具有宝安特色的文物巡查志愿服务品牌,融入全市“志愿者之城”建设大局。四是完善志愿服务记录、保障、激励与退出机制,确保工作可持续。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

  2.《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2017年8月22日公布,2017年12月1日施行);

  3.《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推进“志愿者之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志愿发〔2024〕3号)。

  四、编制程序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及志愿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总结近年来我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实践经验,经部门内部多次讨论,形成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十八条,包括:总则、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志愿者的招募与分类、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工作运行与保障、考评与激励机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宝安区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队”的性质、宗旨,以及第三方机构委托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管理体系,界定第三方机构、队长、街道领队及志愿者的分层管理职责,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志愿者的招募与分类。规定志愿者由第三方机构统一公开招募,按服务内容分为“巡宝队”“护宝队”“文物巡查志愿联盟”三类,明确各类别招募条件与服务要求。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系统列举志愿者在巡查执行、信息报送、活动协助、保密等方面的义务,以及培训、保障、补贴、激励等权利。

  第五章:工作运行与保障。细化巡查任务分配、记录提交、培训督导、应急处理等工作流程,强调安全保障与保险配备。

  第六章:考评与激励机制。建立日常考勤、质量评估、定期评议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明确结果运用、退出机制及荣誉、证明、机会等多元激励措施。

  第七章:附则。规定办法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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