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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宝安区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6-05-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文规〔2026〕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签发日期 2026-04-30 实施日期 2026-05-1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规范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的管理与运行,打造专业化、品牌化的志愿服务队伍,助力深圳市“志愿者之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志愿服务条例》及深圳市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经宝安区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4月30日

  宝安区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宝安志愿者之区的优势和社会力量,推动文物保护意识走入基层、走进社区,形成全民依法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使文物巡查志愿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志愿服务条例》《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推进“志愿者之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志愿发〔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文物保护与志愿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联合宝安区10个街道办共同组建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的队伍,是对各街道履行属地管理,开展基层文物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的力量补充。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务相关制度》关于自行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我局通过自行采购方式选取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进行组织管理。旨在通过文物安全巡查、义务监督、价值传承传播等方式,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新途径,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为宗旨,在宝安区开展文物巡查志愿服务活动,共同全方位地守护宝安区的文物资源。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

  (一)服务队的整体规划与统筹协调。

  (二)志愿者的统一招募、培训、考评与激励。

  (三)建立和维护全区文物巡查工作台账。

  (四)监督指导各街道文物巡查志愿服务工作。

  (五)接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工作安排、指导及监督。

  第四条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作指导与任务下达:向第三方机构明确文物巡查志愿服务工作的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服务质量监督:通过随机抽查巡查记录、实地走访、听取街道及志愿者反馈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组织的巡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分级管理。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管理模式。

  (一)区级层面:第三方机构设队长1名,负责全区文物巡查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与上传下达,协助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

  (二)街道层面:各街道由第三方机构协调设立街道文物巡查志愿服务领队(如新安街道领队,以下简称“领队”),在第三方机构和队长指导下,对接街道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街道文物巡查志愿者的日常联络、任务分配、巡查记录初审与问题初步协调。

  (三)社区层面:各社区范围内招募若干名文物巡查志愿者,在领队安排下,成为其队员并具体承担文物点的巡查任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分类

  第六条 招募主体与方式。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第三方机构统一负责,通过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发布招募信息,公开进行。

  第七条 文物巡查志愿者的申请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招募按照负责、就近、择优的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并且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相应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作,一般年龄控制在55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周岁;

  (二)具备进行保护巡查的时间和便利;

  (三)熟悉当地历史、风土人情、文物古迹,热心文物保护事业;

  (四)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实际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八条 志愿者分类。根据服务内容和要求,志愿者分为三类:

  (一)“巡宝队”:18至55周岁,每半年开放招募1次先成为文物巡查志愿者,并由领队遴选为队员。每月至少完成2次指定文物点的安全巡查任务;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及定期复训,掌握基础文物安全防护(消防、风化侵蚀等)知识;责任心强,能严格遵守工作规范。

  (二)“护宝队”:60周岁以下,热衷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备一定的沟通表达能力;利用业余时间参与文物进社区、进校园等宣传教育、公众导览、活动协助等工作(随活动招募,招募条件及周期相对灵活。如组织中小学生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宣传或文物保护法普法宣传活动等,可累计志愿时长,无资金补贴)。

  (三)文物巡查志愿“联盟”:发掘热爱传统文化事业及文化遗产的单位、团体等;愿意并能够为宝安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资源协助(如场地、设备、专家咨询、资金赞助等)或组织员工集体参与相关活动(由队长负责组织招募、培训、管理,无资金补贴)。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文物巡查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巡查执行。

  按时、保质完成分配的巡查任务,确保每个责任文物点每月巡查2次以上。

  规范记录:

  每次巡查须使用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签到,并按要求详细真实完整填写巡查记录(含文字描述、现场照片或视频),及时提交。

  巡查内容:

  1.文物本体安全状况(有无受损、破坏、擅自修缮或迁移迹象);保护标志碑、标识牌是否完好;

  2.文物消防设施(消防栓、灭火器)配备及有效性、消防通道畅通性、电线线路安全(有无老化、套管);

  3.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无其他建设行为或破坏;

  4.(针对古建筑类文物)用火用电安全(生产生活用火、电器设备使用)、环境卫生、易燃物堆放情况;

  (三)信息报送。

  在巡查中发现文物安全隐患、破坏行为或违法线索,须立即上报领队,并同步电话报告所属街道领队及街道办文物负责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四)活动协助。

  积极协助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街道办及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文物保护宣传、培训、演练等相关活动。

  (五)保密义务。

  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传播未公开的重要文物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 文物巡查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参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在岗指导。

  (二)获取必要的文物保护宣传资料与工作信息。

  (三)应邀参加区、街道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等。

  (四)对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享有知情权。

  (五)对文物巡查与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六)享有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由第三方机构按需办理)。 

  (七)按规定享有一定的志愿服务交通、餐饮等补贴。(由第三方机构按巡查人员、巡查次数如实发放)

  (八)获得志愿服务证明及相应的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工作运行与保障

  第十一条 巡查实施

  (一)第三方机构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下,建立全区文物点巡查任务库。

  (二)领队负责将任务分配到人,任务分配应遵循‘就近、就便、均衡’原则,优先考虑志愿者居住地或工作地附近的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队员“包点负责制”,明确巡查周期、内容和要求。

  (三)志愿者按任务要求独立或分组开展巡查,确保按时完成。

  (四)巡查记录须于巡查完成后24小时内相关巡查记录表格或其他文字、照片材料提交至领队,并由其负责初审,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归档,报辖区街道文物负责部门。各街道办统筹日常巡查和志愿者巡查情况记录,按月报区文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与督导

  (一)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新志愿者岗前基础培训及定期复训,培训内容涵盖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知识、巡查工作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平台操作指引等,确保新志愿者掌握文物保护工作基础能力;

  (二)领队负责对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业务指导,及时解答工作疑问、纠正操作偏差,实施巡查质量抽查机制,领队通过随机核验、现场跟进等方式,确保巡查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三)第三方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文物保护、安全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员或者资深志愿者担任督导员,通过现场驻点指导、线上实时答疑等形式,为志愿者巡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

  志愿者在巡查期间发现紧急险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建筑物坍塌、盗窃行为正在实施等),必须严格遵循 “安全优先” 原则:

  (一)第一时间确认自身所处环境安全,杜绝冒险处置;

  (二)立即向志愿者领队及街道文物管理责任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需明确险情发生地点、险情类型、现场基本情况等关键信息,便于后续处置。

  第六章 考评与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考评机制

  (一)日常考勤:以相关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签到签退记录和巡查记录提交情况为依据。

  (二)质量评估:由第三方机构、队长、领队通过巡查记录完整性、准确性、问题发现率、照片质量、督导反馈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定期评议:第三方机构定期(如每半年)组织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结果运用与退出机制

  (一)考评结果作为志愿者评优、续任的重要依据。

  (二)无故缺勤:累计两次未完成月度最低巡查次数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退出,领队应及时调配人员接替。

  (三)履职不力:经核实巡查记录严重失实、敷衍了事、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领队或第三方机构应及时约谈提醒;提醒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清退。

  (四)主动退出: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服务,应提前向领队报告。

  第十六条 激励措施

  (一)荣誉激励:评选“优秀文物巡查志愿者”,颁发证书。

  (二)服务证明:根据志愿者需求,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规范的志愿服务时长及绩效证明。

  (三)机会激励:优先参与区级组织的文化遗产参访、培训、重要活动服务等机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咨询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2112号宝安区体育馆西区318

  0755-2786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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