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一)中央、省、市有关消费扶贫文件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10部门2019年1月23日印发的《多渠道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营销渠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2019年5月27日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印发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及市扶贫合作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利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助推消费扶贫的通知》,均对消费扶贫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
(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2019年5月5日,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原则同意《深圳市宝安扶贫超市扶持政策(试行)》。区主要领导批示:建议将我区扶贫超市政策修改为消费扶贫政策,以便涵盖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与贫困村户签订农畜产品订购合同。此外,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年度帮扶龙川、都安、大化三县销售3000万元农副产品目标(每县各1000万元)。
(三)实地调研座谈。2018年10月-2019年6月,区对口办先后四次召集区内商超、配菜企业,座谈研究消费扶贫若干措施。各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较好,但由于缺少品牌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当地农产品普遍比深圳同类农产品价格高出很多。如,大化县七百弄鸡价格相较于深圳市场价格,高出30%以上。若完全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开展产销对接,很难达成合作意向。但若政府部门能给予适当补贴,则可以尝试开展产销合作,帮扶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
二、政策目标
(一)目标精准。要求扶持销售的农产品来自宝安区对口帮扶的龙川县和扶贫协作的广西都安县、大化县,以及有宝安区干部派驻的四川德格县、西藏察隅县、新疆喀什市。
(二)结果精准。要求所销售的农产品与贫困户收入直接相关。《若干措施》规定申请补贴主体采购的农产品金额需有50%以上形成贫困户收入,确保贫困户因此受益。
(三)限制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刚性、明确项目的资助标准,补贴金额直接与企业采购农副产品金额、销售农副产品场地面积相关。
三、主要内容
共分为9条,分别为申请补贴主体条件、采购补贴、场地补贴、装修补贴、宣传推广补贴、补贴流程、申请补贴所需提交的材料、监督管理和其他事项。
第一条申请补贴主体条件第一款,要求采购的农产品来自我去帮扶的河源市龙川县和广西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以及有我区派驻干部的四川省德格县、西藏察隅县、新疆喀什市。
第一条申请补贴主体条件第二款,要求注册地在宝安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在宝安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第一条申请补贴主体条件第三款,要求与贫困地区供货商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月均农产品采购额3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0%以上(含本数)来源于贫困户。
第二条采购补贴,补贴标准是采购金额的20%,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场地补贴,按照扶贫专柜、扶贫超市、消费扶贫中心三个不同场地规模来设定的。
扶贫专柜,要求在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经营面积达到3平方米或以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在一个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最高补贴为20平方米,在多家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高补贴为100平方米。
扶贫超市,要求独立门店,经营面积(实测套内)达到20平方米并小于4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补贴;达到40平方米并小于6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补贴;达到60平方米或以上的,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补贴。
消费扶贫中心,按照经营面积(实测套内)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
上述销售场地须在宝安区内,不区分租赁或自有场地。租赁的销售场地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贴。场地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补贴主体采购额的10%。
第四条装修补贴第一款,仅对扶贫超市(扶贫专柜)的门面装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场普通装修价格确定,独立门店的补贴3万元,商超内部摊位的补贴1万元。装修补贴第二款,是针对宝安区消费扶贫中心的装修,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宣传推广补贴,要求宣传推广活动由宝安区商务局组织,申请补贴主体承办的,补贴标准为申请补贴主体宣传推广费用的50%,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补贴流程,分为备案、申请、审核、发放四个环节。其中,备案环节要求申请补贴主体在区商务局和当地扶贫办备案,供货单位要在当地扶贫办备案,便于监督和管理。申请环节要求申请补贴主体在完成采购工作后,即可提出补贴申请。
第七条申请补贴所需提交材料,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农产品采购清单、每月与贫困户之间货款结算单据以及当地扶贫办对采购清单、货款结算单据的审核证明材料。
第八条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前线干部和对口办、财政局、审计局、宝安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事项,明确区商务局制定补贴资金预算,报领导小组审定。若干措施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申请补贴主体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的采购的,也可以申请补贴。主要是考虑到在本措施印发之日前,区对口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2日印发)精神,动员辖区企业积极参与消费扶贫,且鑫荣懋、鼎禾盛等企业已根据区对口办倡议积极参与消费扶贫。为避免挫伤企业积极性,对企业或者个体户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帮扶销售的农副产品也纳入补贴范围。
四、涉及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与贫困地区供货商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且月均农产品采购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体户,要求注册地在宝安区内,或者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补贴资金申报周期是多久?
答:企业或个体户只要达到月均采购农产品3万元以上(含本数)即可申请补贴,补贴周期可以是一周,也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甚至一年。
(二)问:注册在深圳市内但宝安区外的企业可以申报补贴资金吗?
答:对于注册在宝安区外的企业,只有该企业是连锁企业,且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才可以申报补贴。
(三)问:政策中,要求采购的农产品金额(以供货商供货发票金额计算)需有50%以上(含本数)形成贫困户收入,如何认定有50%以上形成贫困户收入?
答:采购金额50%以上形成贫困户收入,是以采购商对应的供货商在补贴周期内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或者货款结算签收表形式,确认贫困户实收资金总额占采购商采购金额比例达到50%以上(含本数)。假设采购商在1个补贴周期内采购都安县农副产品100万元,要求供货商提供至少有50万元汇入贫困户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证明,或者提供有贫困户签字确认实收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货款结算签收表。
(四)问:企业或个体户设立的扶贫超市,是否可以销售本政策规定地区以外的农产品?
答:可以。场地补贴是按照销售本政策规定地区农产品的实际面积计算,销售本政策规定地区以外的农产品所占用的场地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因此,各扶贫超市在销售场所,要对本政策规定地区的农产品设置专门的售卖区域,方便计算销售面积和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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