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20〕5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0-04-16 | 实施日期 | 2020-04-16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推动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宝安区推动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
为帮助宝安区对口帮扶和扶贫协作地区销售农产品,增加贫困户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多渠道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营销渠道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消费扶贫精神,结合宝安实际,对参与消费扶贫的企业、个体户予以补贴。
一、申请补贴主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购的农产品来自宝安区对口帮扶的龙川县和扶贫协作的广西都安县、大化县,以及有宝安区干部派驻的四川德格县、西藏察隅县、新疆喀什市。
(二)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
(三)与贫困地区供货商签订农产品采购合同,月均农产品采购额3万元以上(含本数),且50%以上(含本数)来源于贫困户。
二、采购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采购农产品给予采购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农产品采购额的20%,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年度采购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场地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销售场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在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柜(摊位)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达到3平方米或以上,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补贴。单家申请补贴主体在一个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最高补贴为20平方米,在多家商超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最高补贴为100平方米。
(二)设立独立门店专门用于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实测套内)达到20平方米并小于4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补贴;达到40平方米并小于60平方米的,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补贴;达到60平方米或以上的,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补贴。
(三)设立宝安区消费扶贫中心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按照经营面积(实测套内)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
上述销售场地须在宝安区内,不区分租赁或自有场地。租赁的销售场地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贴。场地补贴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补贴主体采购额的10%。
四、装修补贴
对申请补贴主体展销场地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对宝安区内消费扶贫的经营场地,经过宝安区商务局备案,并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装修门面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属于独立门店的,补贴标准为3万元;属于商超内部摊位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
实际装修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装修费用予以补贴。
(二)对用于展销贫困地区农产品的消费扶贫中心,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宣传推广补贴
对宝安区商务局组织的,由申请补贴主体承办的农产品展销、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申请补贴主体宣传推广费用的50%,单个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补贴流程
(一)备案
1. 申请补贴主体须在宝安区商务局和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购计划、供货单位、目标。
2. 供货单位须为注册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或个体户,在所在贫困地区扶贫办备案。其有能力收集贫困户农产品,及时向贫困户支付采购货款,承担提供农产品来源记录和向贫困户付款记录的义务,承诺接受宝安区商务局、贫困地区扶贫办的检查监督。
(二)申请
申请补贴主体完成采购工作后,可提出补贴申请,及时向宝安区商务局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三)审核
宝安区商务局对申请补贴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在宝安区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放
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核查不成立的,宝安区商务局及时发放补贴,并在宝安区商务局官网上公布补贴发放情况。
七、申请补贴所需提交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精准帮扶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时已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不重复提交);
(三)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面积证明材料、租金转账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可不提供);
(四)装修合同、装修费用转账证明材料、装修效果图片;
(五)申请补贴主体农产品采购合同、采购清单、货款发票及银行转账单据;
(六)供货单位农产品采购清单(含供货主体签名)、供货单位每月与贫困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单据(现金结算的,提供货款结算签收表;银行转账的,提供转账证明材料)、贫困地区扶贫办对采购清单和货款结算单据的审核证明材料、农产品运输单据;
(七)申请补贴主体宣传推广委托代理合同、宣传推广费用相关发票、宣传推广图片。
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的章,并由申请补贴主体签字或盖章。
八、加强监督管理
宝安区派驻贫困地区挂职干部对农产品来源进行监督。区对口办、财政局、审计局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输入宝安区的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加强把关。
九、其他事项
宝安区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报请宝安区对口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本措施由宝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对申请补贴主体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采购本措施规定的农产品,参照本措施补贴标准予以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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