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7年12月20日,我区出台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规〔2017〕12号)(下称“原办法”),至今已近3年时间,期间:
(1)我区按照原办法已实施3个PPP项目,通过总结项目从谋划到建成运营过程中的经验,提出了对现有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
(2)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规定同最新相关政策不匹配,需要调整适应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PPP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助力我区紧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加强我区PPP顶层制度设计,全面优化PPP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为我区今后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谋划力度并规范化运营管理PPP项目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下称“现办法”)分为“总则”“项目发起”“项目论证”“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保障措施”“附则”八个章节,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6条,规定了制定目的、PPP模式适用原则、PPP模式适用领域、PPP项目运作模式、PPP项目实施机构以及各部门管理职责等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1.明确PPP模式适用原则。鼓励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费”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审慎实施主要依靠“政府付费”的PPP项目。(第二条)
2.明确了PPP项目可以选择的运作模式,并鼓励创新机制体制提供公共服务。(现办法第四条)
3.完善项目实施机构职责。明确项目实施机构从PPP项目建议书批复起,具体负责实施后续发起、论证、采购、执行、移交工作。项目实施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局在批复PPP项目建议书时明确。(现办法第五条)
4.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其中明确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区财政局负责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明确区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现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项目发起,共7条,规定了发起方式、PPP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与审核审批程序。重点内容包括:
1.明确所有PPP项目以项目代码办理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根据《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关于“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规定,以及不涉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PPP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需要,明确所有PPP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后,再办理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在项目执行阶段再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承担界面,履行相应投资审核、核准、备案工作。(现办法第七条)
2.明确PPP项目发起主体。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均可发起PPP项目;社会资本方以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PPP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发起PPP项目。(现办法第八条)
3.要求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考虑《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规定以及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项目交易条件的需要,明确PPP项目原则上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后续项目论证、采购工作。同时设定简易程序,明确总投资5千万元(含)以下的PPP项目可免于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发起单位或社会资本方直接在PPP项目建议书中增加PPP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内容,按照PPP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报批。(现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
4.引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市场测试机制。明确在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从提高运营效率的角度征询社会资本方关于运营定位及项目建设内容的建议。(现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项目论证,共3条,规定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审核审批程序。重点内容包括:
1.引入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的市场测试机制。明确在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征询社会资本方关于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及项目交易条件的建议。(现办法第十四条)
2.引入联评联审机制。明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对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现办法第十五条)
3.设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分级审批机制。参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做法,明确总投资不超过1亿元(含)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区长,区长审批;总投资超过1亿元(不含)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项目采购,共3条,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编制审查以及批准程序、社会资本方甄选原则。重点内容包括:
1.增加PPP项目合同编制及审查环节。根据我区及兄弟区实践经验,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在公布采购文件前,依据批复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项目合同报区司法局审查。(现办法第十七条)
2.明确PPP项目合同批准主体。明确拟签约的PPP项目合同由分管项目实施机构的副区长审批。(现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项目执行,共6条,规定了项目公司、项目建设、项目融资、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重点内容包括:
1.区分不同类型PPP项目适用的决策程序。明确PPP项目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承担界面,履行相应投资审核、核准、备案工作,即:
(1)涉及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及罗湖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相关报批报建程序;
(2)不涉及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及罗湖区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等相关报批报建程序。(现办法第二十二条)
2.完善PPP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即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建设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运营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区财政局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现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项目移交,共2条,规定了资产移交、PPP项目后评价。
第七章 保障措施,共3条,规定了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对于PPP项目实施的保障,以及PPP项目市场测试的方式。
第八章 附则,共2条,规定了办法对于已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PPP项目的约束力,以及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期限。
四、涉及范围
PPP模式适用范围: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可以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领域范围:市政、交通、文化、体育、养老、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水务、环保、科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鼓励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领域范围:文化、体育、养老、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PPP项目发起单位范围: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PPP项目实施机构范围:区政府授权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可以免于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范围:总投资5千万元(含)以下的PPP项目。
五、注意事项
现办法施行前已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的PPP项目后续涉及的监管、绩效评价、移交等相关工作应遵照现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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