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罗湖区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0-11-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罗府办规〔2020〕9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0-11-05 实施日期 2020-11-2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依据《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PPP模式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费”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审慎实施主要依靠“政府付费”的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市政、交通、文化、体育、养老、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水务、环保、科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文化、体育、养老、医疗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谋划阶段就建设运营管理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鼓励通过PPP等投融资模式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

  第四条PPP项目可以选择BOT(建设—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TOO(移交—拥有—运营)和ROT(改建—运营—移交)等运作模式开展。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创新体制机制,激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区政府授权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编制,以及开展市场测试、社会资本方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项目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PPP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PPP项目相关的投资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评估PPP项目对当前和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对PPP项目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和纳入预算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资本方提交的PPP项目建议书,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局、审计局、司法局、建筑工务署等部门根据职能做好PPP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发起

  第七条PPP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后,再办理前期各项审批手续。

  第八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发起单位”)可以通过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PPP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发起PPP项目。

  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向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交PPP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发起PPP项目。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可按PPP模式实施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PPP项目建议书报送区发展改革局。

  PPP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局前,应征求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PPP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必要性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关于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及运作模式的建议。

  第十条PPP项目建议书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发起单位、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批复的PPP项目建议书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

  第十二条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在编制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过程中开展市场测试,从提高运营效率的角度初步征询社会资本方关于运营定位以及项目建设内容的建议。

  第十三条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区长审批。

  总投资5千万元(含)以下的PPP项目可免于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发起单位或社会资本方直接在PPP项目建议书中增加PPP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内容,按照PPP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按照批复的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PPP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并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PPP项目实施方案须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在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开展市场测试,征询社会资本方关于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及项目投资承担边界、回报机制等交易条件的建议。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应邀请财务、法律、项目所属行业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区财政局应对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出具书面意见;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PPP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区长,区长审批;

  (二)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按照批复内容组织起草PPP项目合同并报区司法局审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应综合评估社会资本方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业绩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后,将拟签约的PPP项目合同按程序报分管项目实施机构的副区长批准,并进行社会公示。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及回复等相关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约定需设立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区政府指定了政府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应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或签订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项目公司融资义务提供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并指导协助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开展项目建设期间各项报批报建工作。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

  (一)涉及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及罗湖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相关报批报建程序;

  (二)不涉及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及罗湖区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等相关报批报建程序。

  第二十三条需要融资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政府部门不得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可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全程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定期开展项目绩效监控,并结合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其中:

  (一)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建设绩效评价;

  (二)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运营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

  区财政局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项目实施机构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自行或指定相关机构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项目实施机构要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六条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对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应会同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终止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相关规定公开,为后续实施PPP项目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将涉及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将合同约定的财政补贴等PPP项目支出分类纳入部门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机构经过评估后认为需要发布市场测试公告的,可通过传统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发布。市场测试公告应当公示项目概况、实施需求以及市场测试内容、形式与时间等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的PPP项目后续涉及的监管、绩效评价、移交等相关工作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罗府办规〔2017〕12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