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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4-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沙街规〔2023〕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签发日期 2023-04-12 实施日期 2023-04-23

各社区党委,各办(中心):

  《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2日

  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入户、“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废品收购站设在居民楼下、“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黑煤气等安全隐患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隐患,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入户、“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废品收购站设在居民楼下、“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黑煤气等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并可以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各社区工作站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入户、“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废品收购站设在居民楼下、“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黑煤气等安全隐患举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现场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23576871(沙一社区)、27214196(沙二社区)、27206589(沙三社区)、23016990(沙四社区)、27221062(蚝乡社区)、27727115(沙蚝社区)、27210295(沙井社区)、23700146(沙头社区)、29693006(辛养社区)、23237883(衙边社区)、23235877(共和社区)、23062701(和一社区)、27259113(民主社区)、23237838(步涌社区)、23202547(大王山社区)、27220694(马安山社区)、23213244(后亭社区)、27281613(东塘社区)、23016683(壆岗社区)

  现场举报投诉地址:

  沙井街道新沙路与新民南路交界处京基御景珑庭7栋A204号(沙一社区)

  沙井街道沙三路冠群苑1-3层(沙二社区)

  沙井街道开发路33号德馨苑4栋1楼(沙三社区)

  沙井街道北环路沙四上善居004号商铺(沙四社区)

  沙井街道蚝二学府花园130号1楼(蚝乡社区)

  沙井街道帝堂路四村公园旁(沙蚝社区)

  沙井街道环镇路南129号(沙井社区)

  沙井街道中熙香莎公馆1栋1层80号(沙头社区)

  沙井街道环镇路199号卓越誉珑豪轩2楼(辛养社区)

  沙井街道岗胜路56-9号(衙边社区)

  沙井街道共和第二工业区A区1栋(共和社区)

  沙井街道和二一路39-1号(和一社区)

  沙井街道民主大道蚝三民主丰泽园133-145号(民主社区)

  沙井街道新和大道189号(步涌社区)

  沙井街道大王山工业二路3号(大王山社区)

  沙井街道马安山西区111号1楼大厅(马安山社区)

  沙井街道大埔中路115-11号(后亭社区)

  沙井街道东塘大街9号(东塘社区)

  沙井街道坣岗大道228号(壆岗社区)

  各社区工作站应当公示举报投诉方式,并确保7 X 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第五条  安全隐患举报与奖励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

  (二)存在安全隐患行为单位名称、隐患内容、详细地址;

  (三)与举报事项有关的照片等证据材料。

  第六条  各社区工作站在负责受理和办理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填写《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登记举报信息;

  (二)受理举报后,自行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三)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条  各社区工作站在办理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不属于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受理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所属社区;

  (二)对属于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入户、“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废品收购站设在居民楼下、“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黑煤气等安全隐患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对不能立即整改采取相应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受理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致电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对举报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建议。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领取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社区工作站受理的举报经过现场核查属实后,填写《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报至沙井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以转账方式支付。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逾期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户行为,奖励500元;

  (二)举报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违规入户行为,奖励500元;

  (三)举报“三小”场所违规住人行为,奖励1000元;

  (四)举报废品收购站违规设在居民楼下行为,奖励500元;

  (五)举报“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奖励1000元;

  (六)举报“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奖励1000元;

  (七)举报“三小”场所或出租屋内非法储存、经营黑煤气行为,奖励1000元;

  (八)举报隐患经核实为重大危险源的,奖励50000元;

  第十四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提供身份信息不一致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 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登记表

             2. 沙井街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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